当然,这座院校也是聋人朋友相互交流的场所,在上海聋哑青年技术学校, 我们开到了一群笑的很灿烂的孩子,希望这些中老年人也能在院校里认识一些朋友,并且时常联系,多多交流,丰富他们原来可能有些孤单的生活。
(三)适当增加聋人福利
在上海,聋人的福利仅仅只是一些低保的收入,可能每个月只有600 到700 元,这对于月最低工资早已经是1820 元的国际化大都市来说明显是不够的。要知道每个月一家人在上海的最低消费早已经到了最少1500 元,这还不包括孩子上学的费用。这只是一个方面,对于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等方面也还有严重的不足。比如,教育方面如果残疾人的孩子是健听人那么孩子根本没有任何教育方面的福利。试问如果仅仅夫妻两人依靠1400 元左右的低保金孩子还能够安心地上学吗?这也是聋人家庭普遍不是很富裕的原因。还有医疗方面手语翻译的缺少,电视节目普遍缺少手语翻译的情况,这些社会福利对聋人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上海市政府就要适当增加聋人的福利。首先要从生活的低保金入手, 最少也要1000 元左右,还有孩子的教育上那些聋人孩子固然享受到了很优厚的补贴政策,但是对于聋人夫妻的健听的孩子,政府也要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每月的饭钱和书本费都是免费的,还有高中的学费也要适当减免。此外,医院还有其他公共场所正如上述提到的要增加手语翻译,方便与聋哑人沟通,为他们服务。在文娱方面,政府也要增加一些措施,在每个区县要建立一些聋哑人的活动室,电视娱乐节目必须都要有字幕,重要会议还要有手语翻译员,以便聋哑人了解国家大事。
(四)建立聋人敬老院
根据这次调研,老年人在聋人朋友占到了很大一部分,而子女又在工作的这种情况。其实,如果有一家敬老院是专门为老龄聋人开办的,相信子女一定愿意送自己的老父或者老母去敬老院安享晚年的。
聋人敬老院看起来比较难,其实只要把那些聋人朋友的没有工作的子女召集起来,再对他们进行一段时间的手语培训,这样就能很好地跟老龄聋人沟通了。毕竟,这些人都熟悉与聋人沟通,也不会有一些轻视聋人的思想。当然这样做也是不够的,政府还可以招收一些护理人员,对他们进行手语培训,在通过一定时间的手语学习,学会用手语跟人交流之后,安排到这个聋哑人敬老院来工作。
同时,敬老院里还可以建一个活动室,供老年聋人在里面进行活动。对于那些文化程度低,不认识字的老年聋人朋友,政府还可以请一些专业的手语翻译员, 在聋人朋友看电视节目的时候,同步进行手语翻译,让老年聋人朋友享受到比在家里更好的娱乐方式。
五、法律方面
(一)完善关爱弱势群体立法
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需要一个结构合理、内部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合理立法。(1)在宪法中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进行原则性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明确写入宪法,赋予其宪法效力,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其崇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排除各种势力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侵犯。同时也为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地方性规章保护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依据。(2)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法。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关乎中国社会的稳
定,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基本法,防止现实中存在的地方立法多样化现象。(3)重视专项立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弱势群体的成因不同,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也不相同,有必要按照相应的关系,制定专项性法律,针对某一类弱势群体进行保护, 这样不仅节约投入还能提高效率,提高法律实效。
(二)严格关爱弱势群体执法
立法公开是实现行政立法参与的前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已使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布于众, 政府透明度得以提升, 为公民了解行政活动提供了较大帮助。但从具体规章创制过程来看, 大量的信息披露仍处于迟延状态, 信息公开的范围狭窄, 行政机关通过“ 定密” 来规避公开, 选择性公开现象比比皆是。
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种种问题, 导致了行政机关和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弱势群体难以对与其关联密切的立法事项作出清晰的评估, 缺乏“ 有效公开”的立法参与程序因而使权利处于“ 虚化” 状态。针对这一状况, 立法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机制建设。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在规章制定初期, 保障公众群体参与后期活动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如《在环境问题上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中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帮助和指导公民设法获取信息, 在立法之初就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如公开相关的规划纲要、环境政策建议方面的分析报告、公众参与决策的基本方式等。
二是针对规章立法的事项, 应尽可能全面地公开公众须知晓的相关信息。对此, 可参考《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将预制定的规章草案或其主要内容进行公告, 制定的时间、地点以及规章的性质,制定规章的主要依据, 规章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是应加强行政机关和弱势群体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良性互动。对此, 行政机关要定期公布立法规划, 主动和公民沟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不断积累经验, 逐步实现立法公开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四是强化立法公开的程序规制。弱势群体在立法公开中的意见不能得到反馈, 往往是因为缺乏相应制度化的监督和惩戒措施。对此, 应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而且要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同时必须确定违反程序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通过对立法信息的了解, 弱势群体可以在参与立法时有的放矢, 使其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和有效性得到增强, 弱势群体参与立法的良好氛围可得以逐步形 成。
(三)加强司法保护
1、在对聋哑人适用法律时要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对聋哑人从宽处理。对曾受到良
好教育、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与常人无异或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犯罪情节严重的要与正常人一样判处应有的刑罚,以消除部分聋哑人企图利用自身的缺陷来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惩戒和震慑其他聋哑人的效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专门对聋哑人的犯罪、处罚等具体标准予以细化并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减少执法上的偏差。2、严惩操纵、教唆聋哑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活跃于一些大中城市的聋哑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不但有大小“头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有“帮规”及划分势力
范围。鉴于幕后操纵者一般不亲自实施犯罪,故即使抓获其手下的聋哑人,整个组织甚至集团并无受到大的影响,犯罪仍然继续,甚至于变本加厉。因此,除了加大力度去抓捕作案的聋哑人外,还应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手段配合侦查,如特情、卧底、跟踪、窃听等,力求深挖犯罪源头。而当一旦抓获了首要分子、主犯,就应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不让其有任何可乘之机。
3、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资料鉴于绝大部分聋哑人拒不交代真实的身份情况,回归社会后又难于控制,故
聋哑人即使在事后被发现有犯罪嫌疑,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其予以制裁。虽然目前有关司法部门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一般也进行拍照及制作指纹卡, 但由于聋哑人的流动性大、提供的基本情况又多为虚假,故难于比对和确认。为增强资料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聋哑人犯罪,应将抓获的聋哑人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指纹输入电脑,以便于办案。这种做法可考虑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大、中城市尝试,继而逐渐在全国推广,实行全国联网,从而让犯罪的聋哑人再也没有机会蒙混过关。4、设立专门场所进行帮教,创造就业机会让聋哑人自食其力
针对聋哑人的自身特点,可设立相应的劳教、劳改场所并委派一些懂手语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教育说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进行疗治,同时还可以由专门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帮他们摆脱心理的阴影, 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此外,还可以根据各人的能力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让他们自食其力,恢复自信心,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真正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