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弱势群体—以上海市部分区域聋哑人生活状况为例 word(7)

2019-09-01 19:49

一支小小的针。”市爱聋手语事务所负责人纪梦婕说,而且聋哑人也不清楚要观测多久、如何观测。

有一回,一位聋哑人拒绝做皮试,经纪梦婕解释,以前做的皮试已经失效, 为了人身安全,需要再做皮试时,聋哑人才明白并配合。等他同意做皮试时,后面排队打针的患者已经等得有些不耐烦了。

在仔细地研读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第六章社会保障篇章的46 条到51 条更多地是对那些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多一些帮助,而对于聋人这一群体并没有一些具体的措施,也就是说在平时看病的过程中聋哑人跟医生的沟通困难等等的问题并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医院也就自然而然地忽视了要对医院的医生和护士要进行手语的基本普及以及招收一些会手语的医护人员的想法。 三、聋哑人敬老院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第41 条到底5 条中有笼统地提到要

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事件,促进和残疾人的交流。但是,他的内容并不具体, 很难落实到实际的生活中。对于手语方面仅仅只考虑到在电视节目的播出中要有手语翻译。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手语对聋人朋友是不可或缺的。不仅是娱乐, 日常的沟通也是需要手语的。试问:敬老院里的护工不能明白聋人朋友烦人需求, 如何能够帮助聋人朋友?所以,我觉得应该让敬老院里配备至少一名会手语的志愿者或者工作人员。让每家敬老院做到显然是不太可能的。但至少一个区县要有一家,方便聋人朋友能够享受到更好地照顾。或许,招收一些聋人朋友当工作人员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解决了上述的问题,又可以促进聋人就业,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四、上海市聋哑人福利较少在福利方面,上海的聋人朋友可能会有一些低保之类的经济补贴,可以直接

跟街道助残员联系。但是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之中一些低保金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如果有孩子正在上学那就是雪上加霜了。而在中国的其他地区,据我们在调研中的一些资料,我们了解到许多外地的街道都会为聋哑人建设街道活动室,组织聋人朋友健身、或是其他活动。这些都体现了上海聋人的福利较少。

而在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聋哑人的福利这一问题。一切都要依靠各个地区的残联负责,残联则是更加关注肢体残疾的人群,毕竟聋人能走,能看,只是不能听和说。作为上海北京这些大都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不能不关注聋哑人这一弱势群体。逐渐完善关于福利方面的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此让那些不重视的地区省市有所参照的标准。

其实,判断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不但要看高楼大厦有多宏伟,马路广场有多宽阔,更要看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就业权是否得到保障,要看聋哑人人等“弱势群体”能否得到人性化的关怀,能否真正融入社会。

(二)聋哑人的法律援助相关条例不完善

具有残疾的人员很容易就会被人利用而进行犯罪,对于聋哑的犯罪的集团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果将他们进行处罚和逮捕也存在着一些疑问,大大增加了难 度。

(一)对付聋哑人犯罪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其他地方的聋哑人犯罪情况不得而知,但在深圳,聋哑人犯罪可以说是一个令政府、司法部门深感棘手的问题:一是聋哑人数量众多,成百上千; 二是他们往往结伙频繁作案,令人防不胜防;三是在对他们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四是虽屡屡打击但收效甚微。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聋哑人中,仅有少部分人被抓,而被抓者之中又只有为数不多的人被处以刑罚,因此,具有劣迹的聋哑人仍逍遥法外,混迹于社会当中,经常与执法部门玩起“捉迷藏”的游戏。不少时候,他们也会被作为“三无”人员清出特区,但很快又通过各种渠道再次返回,造成屡清不止的局面。而且,不少聋哑人彼此间样貌近似,而每次被抓后又故意报上不同的身份情况,令执法人员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总体情况难以掌握, 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管理了。

(二)对聋哑人缺乏必要的程序予以确认与精神病人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聋哑人并

无规定须进行司法鉴定,仅凭办案人员的感觉或当事人的说明来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聋哑人的特征、表现等与众不同,很难冒充。但由于聋哑人在法律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导致了一些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甚至各方面均正常的人冒充成聋哑人,以钻法律的空子,司法实践中也已发现了此方面的例子,而是否有成功蒙混过关而受到轻判的犯罪分子就不得而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一个法律漏洞,应尽可能予以堵塞,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对聋哑人一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悖立法精神我国刑法对聋哑人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冠之以“可以”,这是硬主软次的选

择性规定,它虽具有强烈的倾向性,但保留了一定程度的机动性,它与全硬性的规定“应当”之间并不能完全划等号。这主要是考虑到现代科技

文化教育的高度发达,使又聋又哑的人有可能借助先进科技而受到良好教育,使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逊于正常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就不应减轻其刑事责任。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否对聋哑人从宽处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虑,不能千篇一律地均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那些智力发育正常、犯罪性质严重、手段狡猾、情节恶劣或者教唆他人犯罪情节恶劣的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等则可以不从宽处理。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无一例外地对聋哑人进行从宽处理,从而导致作案的聋哑人均能获得轻判,在关押一段不长的时间后就获得释放,重新回到社会后又继续实施犯罪。有一种不容忽视的情况就是,越来越多的聋哑人把法律的这一特别规定作为一把“尚方宝剑”,更放肆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部分执法者对于立法精神理解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有悖立法意图,使该规定在适用时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聋哑人的综合素质普遍低下,受教育、惩罚后改过自新的并不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目前对聋哑人的正规特殊教育还不够普及,导致他们的文件水平普遍偏低,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也相应较低,是非观念含糊,一旦受到坏人的教唆、操纵,就容易成为他们手中的工具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部分聋哑人被抓及被判刑后,由于监狱、看守所等条件的限制,只能与其他正常人

犯一起关押。而上述场所也很少专门配备懂手语的管教对聋哑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等感化工作,很难从根本上帮助他们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聋哑人通过服刑后真正

悔罪、决心痛改前非的并不多,而更多的是当他们回到社会后,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及难以自立,经常受到歧视, 很多又自暴自弃,重蹈覆辙。

(三)关爱聋哑人相关条例落实不力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个别用人单位认为聋人难管理,但碍于政策规定, 就打起擦边球,只要聋人把残疾证挂靠在单位里,不用到单位上班,每月发给三五百元工资了事。

这就是法律的执法力度不够,落实得不到位,导致的一些用人单位造成的问题。而那些聋人朋友也没有专门的免费法律援助,没有律师的帮助,他们很难去法院起诉这些用人单位。其中, 第六十条还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这条法律即使规定了一些援助措施,但是却没有对违反这条法规的人给予惩罚措施,这就导致基层群众很难真正落实。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3 条中提到:开办电视手语节目, 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但是,现在的电视节目也很少有配备手语翻译的了。因此,对于那些不识字的聋人朋友来说,他们的娱乐方式很少。保障法中还提到了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文化、体育、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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