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侦查程序
本章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侦查工作的常规流程,掌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强化学生侦查程序观念。 二、学习重点
1、侦查办案程序流程
2、采取侦查措施的程序规范 3、预审查证的内容 4、审查证据的方法。 三、学习提示
应结合不同个案的侦查过程学习本章相关的内容。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侦查程序是由《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所确立下来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保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受案 初查 立案
一、受案
受案,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专门活动。 1、受案的线索来源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 (2)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揭发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案件
(4)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5)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 (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 (7)其他途径接受的案件 2、受案的一般程序
(1)认真对待、全面接受。 (2)对报案人员说明法律责任。
(3)询问案件有关情况。
(4)接受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并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应急性的处理。 (5)制作笔录或录音。
(6)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3、受案应注意的问题 二、初查
初查,简单地说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1、初查的内容
(1)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2)从法律上判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从程序上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2、初查后对案件的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立案
立案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所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当中具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1、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的规定,立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2)有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2、立案程序
(1)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2)办理审批手续 3、立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1)立案要及时
(2)立案要真实 (3)立案要准确
第二节 采取侦查措施
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时是针对其他公民的,特别是一些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手段,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一定的威胁。因此,对于侦查活动如何开展,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既是法律法规对侦查活动的授权,同时也是对侦查工作的行为规范。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正确行使好法律所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循以下的程序规范: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 4、询问中涉及的证人、被害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范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讯问的程序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 1、对讯问主体的法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时限的法律规定
(1)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12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2)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讯问内容的法律规定
(1)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4、讯问方式的法律规定 (1)讯问方式必须合法。
(2)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聋、哑犯罪嫌疑人及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提供特别的帮助。 (3)犯罪嫌疑人请示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4)对讯问的结果,侦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 三、勘验、检查的程序规范
1、现场勘查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勘查结果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制作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必要时还应制作现场录像。
3、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4、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搜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分子和犯罪证据的其他场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1、搜查的目的和范围
2、搜查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
5、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五、扣押物品、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扣押是侦查人员在搜查、勘查过程中,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项侦查措施。 1、扣押的范围
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在执行扣押时,不仅要扣押那些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物品、文件,对那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物品、文件也应当予以扣押,这是收集证据细致、全面的要求。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搜查、勘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搜查、勘查现场的指挥人员决定。
2、扣押的执行
(1)对普通物品、文件的扣押
(2)对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扣押 3、扣押物品的处理
(1)不需要继续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
(2)对扣押后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文件的处理 4、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六、鉴定的程序规范
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诉讼活动。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1、鉴定主体的法律规定 2、鉴定的范围
3、鉴定的程序
(1)聘请或指派鉴定人
(2)提供鉴定检材、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
(3)鉴定人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4)出具鉴定结论
(5)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辨认通缉的程序规范 1、辨认的程序规范 2、通缉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破案 销案
一、破案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破案是侦查部门对立案成果的完善和发展,是公安机关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破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1、破案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2、破案的程序
(1)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 (2)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办理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4)合理组织破案力量 (5)抓获犯罪嫌疑人
(6)押解、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1、销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的规定,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销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