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事件和案件性质时,如果因材料不足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进一步进行复验和调查。对事件性质应尽可能及早查明,而就案件性质而言,如果一时实在无法弄清时,则应通过以后的侦查工作逐步弄清。 2、 分析案件形成情况
分析案件形成情况包括分析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过程等。
(1) 分析作案时间 (2)分析作案地点 (3)分析作案工具 (4)分析作案手法 (5)分析作案过程 3、分析作案人情况
分析作案人情况,就是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数、自然条件、社会特征条件及其他必备条件。
(1)分析犯罪人数
(2)犯罪分子的自然条件 (3)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4)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4、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心理活动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实施某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他的特殊心理等。
分析犯罪心理痕迹应充分依据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进行。
研究犯罪心理痕迹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顺利解决这一问题,它往往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有时甚至要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才能搞清真正的心理。所以分析时应实事求是,充分利用勘查材料,能分析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不能勉强。
四、拟定初步侦查方案 1. 确定侦查方向范围
2、明确下一步侦查工作思路
在确定了侦查方向和范围之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从与案件有联系的人、事、物、时、空五个方面所暴露的各种犯罪迹象以及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去选择、优化侦查目标。
要实现侦查目标,通常可选择以下途径: (1)以寻找犯罪嫌疑人为目标开展侦查。 (2)以查找控制赃物为目标开展侦查。
(3)以调查揭开犯罪因果关系为目标开展侦查。 (4)以调查罪证为目标开展侦查。 3.制定侦查计划,确定侦查措施
在明确了下一步侦查思路后,为了顺利开展工作,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
可行的书面侦查计划。案件情况不同,侦查计划内容也不同。 (1)预谋案件的侦查计划
制定预谋案件的侦查计划,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立案的基本依据; ②侦查对象的简要情况; ③案情的分析判断情况;
④侦查的任务和完成任务的基本步骤、措施; 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⑥对侦查对象的控制以及防止现实危害的措施; ⑦必要的工作制度。
(2)已发生案件的侦查计划
制定已发生案件的侦查计划,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案件简要情况和立案的基本依据; ②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 ③侦查方向与范围;
④侦查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步骤、措施; 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⑥侦查工作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⑦必要的工作制度。
侦查计划制定后即可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执行。在执行侦查计划过程中,应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适时修改补充计划,使侦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复习与思考
一、主要概念
1、犯罪现场;2、犯罪行为;3、保护现场;4、现场勘查;5、现场访问;6、现场勘验;7、整体巡视;8、局部勘验;9、个体勘验;10、实地观察法;11、现场复验;12、犯罪痕迹;13、犯罪物品; 14、微量物质;15、犯罪痕迹物品勘验;16、现场勘验记录;17、现场分析;18、侦查方向;19、侦查范围。 二、思考题
1、犯罪现场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2、应如何进行临场初步处置? 3、现场访问应怎样进行?
4、如何评判一份询问笔录的好坏? 5、在现场勘验中,通常用到哪些方法?
6、如何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品?应怎样保全痕迹物品的证据价值? 7、如何进行现场实地观察?
8、如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9、现场分析通常分析哪些内容?具体应如何分析? 本章参考文献:
1、吕云平.犯罪现场勘查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蔡辉庭.李双其.刑事侦察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瑞典)阿恩.斯文森 奥托.温德尔 (美)巴里.A.J.费希尔. 犯罪现场勘查技术.法律出版社. 1987.
4、张玉镶 吕登中.犯罪现场勘查.群众出版社.1990.
5、赵柏栋 屈建章.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操作实务.群众出版社.2000 6、王国民 任克勤.现代犯罪现场勘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7、王洪林 齐文祥.侦技诀.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 8、各期《中国刑事警察》杂志。
9、各期《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杂志。 10、各期《人民公安大学学报》杂志。
第五章 侦查措施
本章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侦查措施与谋略的种类;明确侦查措施与谋略实施的法律依据;掌握各项侦查措施与谋略运用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技巧。 二、学习重点
1、侦查措施及侦查谋略的定义及分类。
2、各种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范围及法律手续。 3、紧急措施运用的时机、条件和方法。 4、几类常规措施实施的程序、方法。 5、侦查谋略实施程序及具体运用方法。
三、学习提示
本章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且操作性、技能性较强。要求学生在学习中,要十分明确侦查措施与谋略在侦查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除通过听讲、阅读理解消化基础知识、方法外,更应通过观摩、实习、训练等手段达到学习的目的。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公开性措施与秘密性措施;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和隐匿犯罪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第一节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条件
(1)经过传唤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2)未经传唤而侦查活动需要直接拘传的。 2、拘传的法律程序 3、拘传应注意的问题 (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拘传犯罪嫌疑人到达的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一般不应超出以上范围到其他地点。 (3)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变更决定,对于不批准或不能按时作出强制措施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结束拘传。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这一规定该如何理解,不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就应该对他们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如果需要对他们逮捕或刑事拘留的,首先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或逮捕的条件。
2、取保候审的程序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4)责令犯罪嫌疑人或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 (5)会见保证人,交代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 (6)履行对保手续
(7)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3、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
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没有保证人担保的。 2、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2)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时,侦查人员应重点向其讲明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所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犯罪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送达《监视居住委托书》,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具体执行监督职责。 3、监视居住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取得证据,查明案情,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运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由于拘留所剥夺的是公民人身自由,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2、拘留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2)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指印,并注明拘留的时间。
(3)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未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注明情况。
(4)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以核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现有无错误拘留的情况。
3、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五、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