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手册 修改状态: 第 115 页 11施工过程管理
反馈到局工程管理部。 11.3.5 工程技术资料的控制
a) 项目技术负责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合同要求控制;
b)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技术员、材料员、机械员按竣工资料控制要求实施,施工日志记录格式按地方主管部门规定或见本手册附表11.3-5。 11.3.6 标识和可追溯性
11.3.6.1 工程使用的物资的标识按本手册第9章物资管理中相应规定进行标识。 11.3.6.2 工程产品的标识
a) 成型钢筋由项目部钢筋加工班用料牌作产品标识;
b) 施工过程的控制点、沉降观测点及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轴线、标高,由项目经理部测量人员通过挂牌或实物上标识和测量记录作为标识;
c) 项目部自己生产的钢构件、预制构件等半成品,如是多品种时在实物上标明图号或型号作为产品标识;其他情况时不作产品标识;
d) 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防水等工程施工中隐蔽验收部位必须具有可追溯性,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试验员、测量员、分包方施工员等通过施工记录、检验试验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文件或记录标明材料的使用部位、试件的数量、部位、特殊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时间及工艺参数等以实现工程产品的可追溯性。
11.3.6.3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
工程使用的物资的监视和测量状态按本管理手册第9章物资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状态标识;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应: a) 检验合格标识
① 加工的钢筋、预制构件、钢构件等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由项目经理部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在实物或料牌上标记或设合格区域或直接使用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进行标识; ② 施工过程形成的工序产品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监视和测量的状态由班组长、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填写的质量自检与交接记录或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试验报告来表示;
③ 隐蔽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准隐蔽,并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示;
④ 单位(子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组织经检验合格后才准报甲方或监理验收,质检员、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要在工程验收记录表中签署检验合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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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填写验证记录。
b) 过程产品发生不合格时由质检人员下发《不合格品通知单》或在实物上进行标识或在检验记录上作标识; c) 待检验不作标识;
d) 施工测量、基础工程、验坑验桩、隐蔽工程、结构吊装等过程发生检验结果待定时不准后续施工,用挂标牌、记录等做标识;
e) 当施工生产忙,未进行检验就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时,用紧急放行通知标识,必要时在实物上作记号。 11.3.6.4 标识的转移
a) 当一部分物资、预制构件、加工件、成型钢筋在生产过程中由一处转移到另一处时,其物件数量需分割时,对于分割的物件由库管员或加工班负责挂转移标识牌或直接在物件标明检验合格状态;
b) 标识在转移过程中必须清晰、牢固,一旦丢失、损坏,由原负责标识的人员补齐标识;
c) 物资进场验收时,采购员负责向库管员做好标识交接,物资或预制构件、加工件、成型钢筋发放时,库管员或加工班负责人分别向现场领用人员做好标识交接。 11.3.7 甲方财产
a) 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资料由项目经理部按本管理手册第6章文档管理中相关规定实施;
b) 甲方提供的物资,由项目经理部按本管理手册第9章物资管理中相关规定实施。
11.3.8 产品防护
a) 采购产品的防护,由项目材料人员按本管理手册第9章物资管理中相关规定实施;
b) 已构成工程实体的过程产品、最终产品和现场预制构件的防护: ①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中应具体明确产品防护措施;
② 施工员组织班组按防护措施实施,使施工成果在本组织防护下不受损坏或污染,能完好地交付给甲方,并在相应监控记录或施工日志中反映。 11.3.9 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试验 11.3.9.1 工程产品的检验、验收 11.3.9.1.1 基本规定
a) 项目经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质量部或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具体的质量检验工作,项目经理部专职质量检查员的配备要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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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检查员分专业不应少于1人; ②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检查员分专业不应少于2人; ③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设置质量部,分专业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④ 各专业质量检查员均应持证上岗,并且具有本专业的质量检验资格。 b) 各工序应按照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 c) 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d) 建筑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层次进行;
e) 用于检验用的测监装置的控制按本管理手册第10章第10.5节监测装置管理中相关规定执行;
f) 项目经理部要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并按附件11-1《项目检验和试验计划编制指南》)要求编制《项目检验和试验计划》,明确检验的项目、时间、人员、使用的方法标准、工具等内容,经分公司质量部门批准后实施,以确保检验、试验工作有章可循; g) 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本章第11.3.10条不合格品控制中相关规定执行。 11.3.9.1.2 检验批的检验 a) 检验批的划分
① 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工程可按照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照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
②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室的基础工程可按照楼层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③ 屋面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④ 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⑤ 安装工程一般按照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b) 检验批的自检、交接检、专检
① 构成检验批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由专业工长根据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组织班组对完成的工序进行自检,并由班组长填写《施工质量自、交接检记录》,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专业工长组织下道工序或相关工序的班组进行交接检查,合格后检查各方在《施工质量自、交接检记录》上签字确认, 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6。
② 在班组自检、交接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专业质检员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施工质量自、交接检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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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对属于预检的工序(如模板),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检员、工长进行预检并填写预检记录,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8。
④ 对属于隐检的工序(如钢筋连接),专业质量检查员在专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隐蔽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并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9。
c) 检验批的验收
① 专业质检员在对构成检验批各工序专检合格的基础上(属于预检、隐检的工序均按照要求进行了检验验收)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检员等进行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其格式见GB/T50300—2001附录D。
② 检验批验收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
③ 检验批质量合格条件: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11.3.9.1.3 分项工程的检验
a)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分项工程产品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进行检查,符合分项工程的验收合格条件,既可以判定分项工程合格,然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填写《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其格式见GB50300—2001附录E;
b) 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分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
①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②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1.3.9.1.4 分部(子分部)工程产品的检验
a) 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首先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检,重点检查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有效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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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有效;
b)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或检测,并对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检验;
c)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抽样检验或检测必须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进行,检验后应填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分部工程验收的文件或记录;
d) 在资料检查及功能抽样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向监理单位申请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e) 对于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① 项目经理应向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申请复查,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质量部门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再由项目经理向监理单位申请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② 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质量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f) 验收记录格式见GB50300—2001附录F。 11.3.9.1.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a)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
①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b) 单位工程完工后,首先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上述合格条件及相应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申请复查; c) 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质量部门对已完工程进行复验检查时,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①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经理部整理上报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