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手册 修改状态: 第 120 页 11施工过程管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其格式见GB50300—2001附录G;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要按照分项工程对照进行,要求主要分项工程的资料要齐全,符合有关要求。
② 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合格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其格式见GB50300—2001附录G.0.1-3;
③ 主要使用功能抽查
在对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合格的基础上,要对主要功能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项目见GB50300—2001附录G.0.1-3;
具体抽查项目由参加复验的各方人员协商确定,并商定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合格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其格式见GB50300—2001附录G。 ④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
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质量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部、技术部、质量部等负责人参加,进行竣工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评价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完达到规定标准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在复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格式见GB50300—2001附录G.0.1-1;
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字并报送建设单位,见GB50319-2000 A10表,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1.3.9.2 试验 11.3.9.2.1 基本规定
a) 局科技部负责试验工作的监控;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对试验工作的具体控制和管理;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专职试验员负责具体的试验工作; b)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过程产品的试验和检测除见证
项目管理手册 修改状态: 第 121 页 11施工过程管理
试验外原则上要在局内部系统试验室进行,因客观原因或系统内部试验室不具备某项检测资格时,可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c)见证试验要在监理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有见证试验资格的试验室进行,其资格证书要报局科技部门备案,施工中常用见证试验项目如下:
①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 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 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 ④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⑤ 混凝土外加剂中的早强剂; ⑥ 凝土外加剂中的防冻剂。
见证试验的取样次数,取样人员资质等要求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规定执行。 d) 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并按《项目试验计划编制指南》要求编制《项目检验和试验计划》,以明确试验的项目、时间、人员、使用的方法标准、工具等内容,确保试验工作有章可循;
f) 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本章第11.3.10节不合格品控制中相关规定执行。 11.3.9.2.2 内部试验委托
a) 物资部门所采购的产品需要取样试验时,由材料员或试验员填写试验委托单,明确原材料的种类、数量、取样代表量、生产厂家及其合格证等有关文件资料,由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b) 对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成品、半成品需要做试验时,由技术员或项目试验员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明确其数量、部位、代表量以及施工人员,由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c) 委托单由项目试验员按编号和顺序装订成册保管,其记录格式按当地试验主管部门确定的格式执行, 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10。 11.3.9.2.3 试验委托
对本单位范围内不能做的试验,要委托外单位试验时,由项目试验员收集该试验室资质证书、计量证书和年审资料后,并办理委托手续。 11.3.9.2.4 取样
a) 由项目试验员根据物资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的委托单进行取样,由取样人取样后连同委托单一起送至试验室;
b) 施工形成的半成品、成品,由项目试验员和试验室试验员到现场随机取样后连同委托单一起送至试验室;
项目管理手册 修改状态: 第 122 页 11施工过程管理
c) 见证取样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甲方及监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d) 取样时取样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样品的完整性。 11.3.9.2.5 试验台帐
a) 项目经理部由试验员和资料员建立试验台帐, 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11;
b) 试验台帐要根据委托单位的编号和内容进行登记,并注明各项试验的取样送样人员,取报告日期、取报告人签字,以免报告丢失备查。 11.3.10 不合格控制 11.3.10.1 不合格品分类
a) 质量问题
未构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不合格品;
b) 质量事故
凡不能返修或让步接收,而需返工或加固处理,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楼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时等;
c) 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① 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②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
③ 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 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④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 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d) 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①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②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11.3.10.2 不合格物资的控制
不合格物资按本手册第9章物资管理中相应规定处理。
项目管理手册 修改状态: 第 123 页 11施工过程管理
11.3.10.3 质量问题的控制
a)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质检员发现或经试验判定为质量问题由项目质检员记录,对质量问题进行标识,并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两份,1 份交责任方,1份质检员自留, 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13;
b) 通知单中由质检员明确返工处置意见,完成时间,返修应报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项目技术负责人接到《质量问题通知单》后,签署返修措施及完成时间; c) 责任方接到《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处置意见返工或返修,纠正完成后通知项目质检员,由项目质检员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检验合格后,在《质量问题通知单》上签署验证合格意见;验证仍不合格时,由项目施工员组织责任方继续纠正,纠正后项目质检员再次验证,合格后签署验证合格意见;
d) 施工过程中甲方或监理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接收人将甲方或监理意见,通知项目质检员,由其进行登记、标识、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项目施工员组织按甲方或监理要求纠正,纠正后由甲方或监理书面确认或由项目质检员负责验证,并填写在质量问题通知单上;
e) 局质量安全部组织的不定期抽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局质量安全部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并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项目部施工员组织责任方进行纠正,由项目质检员负责验证,验证合格后,将《质量问题通知单》报局质量安全部;
f) 工程竣工交付和开始使用后收到甲方投诉到局的投诉,由局工程管理部登记后,交分公司保修组按甲方要求返工或返修,并经甲方确认后报局工程管理部备案;
g) 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的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回访人员将回访记录交保修组1份,自留1份,由保修组按《工程回访记录》要求组织实施,经甲方确认后报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备案;
h) 发现的质量问题需让步接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甲方或监理代表提出让步接收意见,经甲方或监理代表认可,并办理让步接收手续后才能转序, 记录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14。
11.3.10.4 质量事故的处理
a) 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报告格式见管理手册附表11.3-15、11.3-16,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项目管理手册 修改状态: 第 124 页 11施工过程管理
b) 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c)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报业主或监理1份;
d) 调查后, 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 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e) 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分公司质量部门派人按GB50300-2001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f) 在当月报送局质量安全部质量报表中,反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11.3.10.5 严重质量事故的处埋
a) 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当日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局质量安全部;
b) 局质量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当日向主管副局长汇报,并由主管副局长作出批示,局质量安全部根据副局长批示派人参加调查;
c) 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在事故发生三日内组织分公司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门、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d)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e) 《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经理部1份、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分公司总工程师、副经理各1份、自存1份,报局质量安全部、科技部、工程管理部各1份、业主或监理1份;
f) 分公司总工程师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局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部2份, 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部门各1份、自存1份,报局科技部、局质量安全部、工程管理部各1份;
g) 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和项目经理组织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返工或返修;
h) 返工或返修后,分公司质量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验证报告及时报局质量安全部备案;
i) 分公司质量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局质量安全部备案。 11.3.10.6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