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机构图
总经理 主管经理 原料 成品
质检科 对成品抽样后 进行委托检验 不合格 合 格 出据报告 粘贴合格证 售后服务 准许出厂销售 用户信息反馈 邯郸市占峰面业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邯郸市占峰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
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
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
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视条
件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
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
东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
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九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
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
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的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完善薪酬、考核制度,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七条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适当的时机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
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
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制度,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
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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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本单位生产的主要食品为面粉、挂面;
二 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四、本单位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产品与成品交
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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