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占峰面业有限公司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标准化处 二、责任人
办公室按岗位分工作为主办人,承担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管理人或协管人,并根据主办人的意见和有关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条件要求,决定其是否予以备案并签字。
三、依 据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标准化条例》第十二条。
四、申办条件
申办企业具有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申请。如企业需要协助委托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聘请专家帮助评审时,应另填写有关委托书。
六、办理程序
承办人接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发现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或者
质量指标、验收方法不合理的,评审程序、评审人员资格、标准文本规范性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应当在20日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实施 。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不收费。但企业对外委托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聘请专家帮助评审的,应由企业自行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九、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公司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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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与标注管理制度
一 概念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产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第二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