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0)

2019-09-02 14:31

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定性依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7]8l号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构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严肃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定性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3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定性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第9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ll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九)小额信贷及 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 金的。? 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定性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 20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定性依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7]81号)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严肃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定性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

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 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处理处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15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来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58.超收耕地造地费 定性依据:《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 [1996]104号)第11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耕地造地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 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处理处罚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22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定性依据:《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104号)第11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和使用耕地造地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l条第2款?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八、外资部分 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定性依据: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签定的贷款(援助)协议、财政部与省政府及省与各市逐级签订的转贷协议(下同),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l条?对虚报冒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金,应责成项目单位将冒领资金划转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留待国际金融组织处理,或由项目单位以后凭合格单据提取。?第7条?问题事项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61.挤占挪用资金

定性依据: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2条?对未经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擅.自挪用、变卖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购臵的设备和资金,应责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将挪用、变卖的设备、物资或所得资金用于原资金用途,同时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第七条?问题事项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1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第22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定性依据: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叹帅(审办外 资发[1999]51号)第;条?对挪用、滞留的项目资金,应责成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立即收回并归还原资金渠道,或即时拨付给资金使 用单位。对用于项目外经营活动的,还应收缴其全部所得,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 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定性依据: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5条?对配套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时到位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到位计划,限期到位。仍然不能按时到位的,可建议本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安排,必要时可建议上一级财政部门从该地 区预算中强制扣款以弥补配套资金不足,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取消该项目。?

164.虚列投资支出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127号)第29条?项目工作成本是指项目单位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 中的各种耗费。?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 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 号)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藏结余贷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 定》(财世字[1993]127号)祭29条?项目工 作成本是指项目单位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建筑 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臵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应当根据规定劳务单价、数量等记 录资料正确计算。2.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支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

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3.按照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4.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藏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3]127号)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本级各部门(合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 定处理八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级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 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今报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针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理的建议。? 、 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物资设备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1号)第4条?对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和不经济等事项,应如实向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披露,并给予通报批评?、第7条?以上事项金融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披露工作的通知》(审办外资发《1999[49号]第4条?对不公允、不确定和不一致的总量,根据重要程度确定审计师意见的类型,选择发表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相反审计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对不一致的问题,还应同时在审计报告有关贷款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或其他部分披露。对审计发现后,项目单位已主动进行纠正,消除影响的(如挪用贷款物资,审计查出后立即归还原渠道,未造成损失的,应在有总量支出汇总表等相关部分充分揭示。对因贷款协议条款不合适或情况变化造成的不一致问题,在如实披露的同时,应说明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及项目投资计划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臵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第31条?计划外工程和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审

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10站—50%的罚款。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取的国家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可以并处多收取费用的金额5%—10%的罚款。 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分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第9条?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各项目省、市、区对财政部世行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价不得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2条?对未经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擅自挪用、变实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购臵的设备和资金,应责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将挪用、变卖的设备、物资或所得资金用于原资金用途,同时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1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九、社会保障部分

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1994]59号)第1条?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第l条?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第2条?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第3条?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第14条?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定性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6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第47条?有第46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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