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合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定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4条?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会计法》第26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按照各税收单项法规和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处罚。 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63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五)提取公益金… 其他企业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216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99.虚报注册资本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由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100.虚假出资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末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末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末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1.抽逃出资
定性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处理处罚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选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行政事业部分
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6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项?收缴应当
上交的收入。?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l项?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6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第16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7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8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七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二)属于第三、四、五款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7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8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七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二)属于第三、四、五款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作为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资金、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48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七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二)属于第三、四、五款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6条?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又占全年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
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7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2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49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52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7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第75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5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08. 预算内转预算外
定性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出现第四十三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一)属于第一、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定性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鲁财综字[1999]48号)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
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其他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实行?票款分离?的,按本办法实行。?
处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各项收费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代收形式:(一)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各项收费,都要实施?票款分离?的办法,有代收银行网点代收。(二)对某些收费行为和收费服务同时发生,不便有缴费人及时到银行缴费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收取,收取的资金当天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三)对收费业务量大且比较集中或稳定的收费项目,银行可在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缴费人可就地缴款。(四)对省级驻外地和垂直领导的执收部门的收费,可采取‘缴费人就地缴款、资金有代收银行直接划转省财政专户’的办法。(五)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执收部门直接收取,所征收费额累计达到1,000元(含1,000元)时,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六)对于一些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委托执收部门代收,执收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内部‘票款分离’。? 110.乱摊派
定性依据:《禁止通行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务。? 处理处罚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
定性依据: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审基发[1992]第84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项目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开工的机关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审基发[1992]第84号)第七条?……3.未经审计开工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建设单位停工立即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外,并处以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1%以下(含1%)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在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审投发[2000]第62号)第五条?……建设项目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出具不同意申报开工建设审计意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审计机关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112.应列未列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各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应尽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