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其管网节能工程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安装规定;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动阀门与仪表安装规定;系统试运转及调试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电缆、电线截面 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 冷、热源的监测控制系统;空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功能; 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 4.质量控制内容
4.1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4.1.1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的重点:
①组织体系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主要审查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②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地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
③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
④认真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及场区环境状况,以及它们可能在施工中对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有无应对方案及有针对性的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等。
结合工程实际,要求承包单位对基础降水、地下防水施工、通风和空调系统安装、消防报警控制系统、电梯安装、涉及到专业性强的分项、有特殊要求的装饰工程等分部(项)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可随工程进展程度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查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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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施工程序的安排是否合理;
②选择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③选择的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不解除承包单位的责任。由此引起的质量缺陷改正、工期延长、技措费用的增加,不应成为承包单位索赔的依据。
4.1.2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审核以下内容:
①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②分包单位的业绩; ③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④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进场后,由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交待清楚各项监理程序,若发现分包单位有违反监理程序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分包单位的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不解除承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4.1.3对工程所需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①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采购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到场的材料、半成品、设备要及时检验,必要时配合建设单位对生产厂家实地考察,以确定定货厂家;
②对于新材料、新型设备或者装置的应用,应事先提交可靠的技术鉴定及有关试验和实际应用的报告;
③对于进口的材料,要求应有合格证,进场后应进行复试;
④对于进场的给排水、采暖、电气设备在安装前要按相应的技术说明书、设备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
⑤对于材料、半成品、设备、器材等,应当根据它们特点、特性以及在温度、湿度、防潮、防晒等方面的不同要求进行存放。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存放条件、保管进行监控。
4.1.4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单位试验室进行考察 ①试验室的资质及其试验范围;
②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③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④试验人员的资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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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4.1.5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①审查承包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性能是否符合施工需要。 ②对施工中使用的水准仪、经纬仪、衡器、计量装置、量具等需要定期检定的设备是否有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
③对直接危及工程质量、人员安全的施工机械,如塔吊、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站等,应按技术说明书、安装标准进行验收。
4.1.6对施工场地的控制
①对现场障碍物,包括地下、架空管线设施的拆迁、清障进行验收;
②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测,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保护。 4.1.7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难点,将施工图纸中的问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给设计单位,以便进一步完善设计。
②明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③明确工程中有特殊要求时执行的质量指标和验收标准;
④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关键部位,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提出图纸中的技术难点。
4.1.8对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均实行见证取送样制度,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商定送检内容,编制见证取样计划。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2.1对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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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包单位在完成轴线、标高的测量放线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经审核、查验合格,签认报验申请表;
②抓好工序管理,每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采用试验、检验手段对分项工程进行抽检、核查,隐蔽工程做好签认验收工作,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编制“基础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上报建设单位;
④对一般工序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要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督,并编制旁站方案。
4.2.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①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②未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人员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③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擅自进入现场施工;
④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
⑤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
⑦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改正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者;
⑧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能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如不停工则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隐瞒不报,私自处理者。
4.2.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将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完整记录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 4.2.4严格执行对半成品、成品保护的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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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的成品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3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控制 4.3.1组织竣工预验收、验收:
①工程达到合同、设计文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②项目监理机构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质量问题,项目监理结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②对于需要进行工程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4.3.2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监理资料进行整理。
4.3.3工程进入保修期内,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单位完成未完成工程和缺陷修补,直到签发保修责任证书。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1.造价控制的依据:
1.1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工程洽商。
1.2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施工合同的变更条款。 1.3国家、省、市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4省、市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 1.5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工程质量报验单。 2.造价控制的关键点 2.1技术经济指标的贯彻;
2.2预算、合同价、决算的编制审查; 2.3计量支付的程序、方法与审批; 2.4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的程序与审批; 2.5索赔与反索赔的处理;
2.6设计、施工中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引起的造价与投资的变化; 2.7材料的采购与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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