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车间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班组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车间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骨干、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生产班组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上下班前,对本班组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车间的防火责任人应轮次对本车间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车间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给生产班组配臵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全体职工在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十八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安保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班组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班组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支部书记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车间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火灾防护
1、生产区域(花杆)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
2、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3、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4、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臵,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5、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6、使用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7、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8、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9、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0、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本车间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
11、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2、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酒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
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逃生。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
制酒十一车间党支部
二0一0年十月
(
制酒十一车间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O一一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间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班组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