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7)

2020-02-21 13:13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人员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2000~3000元罚款。

5、在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车间相关办法。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公司或车间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各班组骨干及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六条 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班组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班组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班组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 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班组的主要负责人在车间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处理,由车间和安保部、劳动人事部门在1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2、其他事故责任者由事故单位进行处理,在一周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报车间支部备案。

3、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事故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二条 车间支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车间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车间职工奖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车间支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按要求时限由本人缴车间核算室。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制酒十一车间党支部

二0一0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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