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工业企业发展(5)

2020-02-21 17:42

劳动社保局: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加大服务企业力度。牢固树立“双维护、两服务”(即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方针理念,成立了服务经济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面向企业的普遍走访和困难企业的重点联系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发展运行、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整等方面的实际状况,深入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

二是下调企业医疗、工伤保险征缴费率。2009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期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下调为8%;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下调为0.5%。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变,预计将为企业减负3亿元。有条件的市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三是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市,可申请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

四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是明确5~10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结付途径。减轻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负担,将与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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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付范围,预计将为企业减负约5000万元。

六是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缓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七是降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成本。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用工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预计每年企业将得到政府岗位用工补贴近0.5亿元。继续执行好现行就业促进扶持政策,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

八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为困难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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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九是发放培训补贴,减免技能鉴定费用。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试点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300元/人、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开展企业内外来及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养的企业,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列入开展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帮助企业开展技能培训,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

十是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企业;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用工在300人以上,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可按核准的计划实施培训,劳动保障培训鉴定部门按实际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人数,参照当地失业人员社会培训标准,最高不超过50%给予企业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并取得与从事岗位相同的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的,可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十一是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10月份调整。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每月,原计划2008年10月起调整为950元每月,根据部省相关文件精神,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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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是指导企业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妥善解决经济补偿支付问题。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脱产半脱产培训等,或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指导企业与其工会或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困难企业可在与其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承诺支付期限,并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十三是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

十四是配合实施企业调整举措,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高度关注节能减排、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关停并转迁现象,及时协调处理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因企制宜原则,采取双方协商办法,落实多种可行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十五是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减少或避免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优势,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协调处理劳资纠纷;把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与企业用工备案有机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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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真正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监控,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提醒企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减少或避免违法用工的成本;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处能力,积极构筑劳动争议防控和调解、仲裁体系,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双向维权服务。

十六是建立劳动纠纷处理联动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式防控体系和大调解格局,相继建立了与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共建的融审判、仲裁、执法、调解为一体的劳动纠纷处理工作联系协调机制;与市外经贸局、市台办、市工商联共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积极作用的联动机制。帮助企业快速协调处理集体劳动争议、重大劳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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