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完善 -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6)

2020-02-21 18:39

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和其接责任人员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无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时,当受损害的第三人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时则无法可依,不能贯彻民法上的损害补偿原则,不利于保障交易之安全和督促监事切实履行作为善良管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是立法的一大漏洞。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监事未尽其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一种与董事、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经营管理层

经营管理层也称经理层,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团队,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再由他(她)向董事会提请聘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决定聘任除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管理人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经营管理层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然组成部分,其人员的素质与稳定程度是关系到能否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发展目标的重要因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好的管理团队不仅会使差的企业起死回生,而且会使好的企业如日中天,更强、更大,因此怎样有效激励管理层为公司更好的工作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又一个重要的问题了。作为公司“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管理层运作效率的高低不可避免的与公司股权结构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以欧美国家为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董事会成员可根据自己对公司发展情况的认识,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充分发表意见,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管理队伍选聘的透明度以及人员的精干;同时,董事会中执行董事的存在,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促进董事会与经理层间更好的沟通,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也有利于公司发展中短期利益与战略目标地协调统一;此外,公司内部灵活的激励、选聘机制以及外部健全的经理人市场、法制体系,都为经理层更好的工作提供了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氛围。

考察一个公司的经理层的运作绩效,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人员选聘是否

科学,与董事会运作是否匹配,是否专注于公司核心业务,是否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奖惩机制是否健全等。就我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如前所述,经理层的组成与绩效是和公司股权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属国有控股,众所周知的产权所有者缺位与多层代理体制的弊端,严重影响管理人员的选聘,十之八九的公司一把手由上级政府部门任命,条件不是看学历看能力,而是看人情看资历;其次,在与董事会运作匹配方面,董事长与兼任总经理(董事会部分已有论述)决定了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的密切关系,但这与国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所有者与经营者“合约机制”失效,由于缺乏有效地制横机制,违规乱纪现象增加,2002年期间,蓝田股份、珠峰摩托、ST中科等公司高管纷纷被起诉、批捕;再次,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与经营者目标尚待统一,公司业绩与经营报酬关联性不强,经理层对公司核心业务及长远发展能动性不足,“积极性”更多的用在对公司剩余控制权的争夺,“对国有企业的经理而言,看得见的工资和奖金是小头,而看不见的由控制权带来的好处是大头”(费方域,1998);第四,目前上市公司对经理层的激励手段和方式缺乏多样化,包括股权拥有、股票期权、管理曾收购等在内的激励手段未被广泛采用;最后,对上市公司经理层经营绩效产生影响的因素还有,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还没有对现有经营管理层队伍构成竞争压力,股权争夺带来的高管人员频繁更迭等等。

随着产权改革的深入,国内民营控股、全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日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这类企业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0强,而且数量增速在加快。整体而言,这些公司在经营机制、人员聘用、公司业绩等多方面都要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但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容忽视。父亲是董事长,儿子当总裁,老婆任财务总监,亲戚们进到公司各个高管职位,这样直接或间接由一家人把持的上市公司还不少。“无规矩不成方圆”,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有一个高素质、规范化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推动公司的后续发展,除了自身知识结构、管理能力限制外,亲戚朋友间的亲情是难以与现代公司治理体制相容和的。在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引入能力强、素质高的经营管理队伍不仅是迎合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还是实现包括创业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其他权益人利益的正确选择,这需要国家政策引导和这些上市公司的理性对待。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条文章节中和内容不多的《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等通知规定里,而且内容主要集中在对经理人员的选聘条件、职责义务、薪酬披露等“约束”性条款,在绩效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缺少具体明确的内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原则性的指导在“?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和程序” 基础上,“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维也使社会舆论充满感情色彩的看待高管人员薪酬,而较少关心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的关联性,人文政治因素强烈影响激励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意识渐入人心,人们充分意识到经理层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如何激励具有专门经营管理知识的经理,使其行为符合股东利益,其目标与股东目标一致,是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以及监管层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结合现状,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继续推进股权结构改革仍是首要工作,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历史问题和民营控股所产生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形成科学的经理层治理股权基础。在公司内部,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尤其在激励方面,建立科学的高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1、结合公司与经理人员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高管人员(尤其是经理)的目标函数,不同的目标函数,评价标准和激励措施相应不同;2、绩效评价体系应包括以销售额、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价高低以及同行业普遍业绩等内容在内的客观绩效评价标准,和以董事会评价等在内的主观绩效评价标准,提高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可证实性。除了发展比较成熟的年薪制,推行期权、期股等多种手段激励上市公司高管。有统计显示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主要是工资+奖金)已有显著提高,1998年上市公司高管平均薪酬5-6万元,2002年增至15-16万元,一些公司也在积极试行新的激励措施,并呈现良好效

果,如粤美的吹响MBO号角,武汉石油率先实行股票奖励高管,祁连山董事会今年1月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基金并试行期权期股的议案》等。国家作为整个市场的“游戏规则制订者”,应该紧跟时代趋势,在完善现有高管人员聘任程序、薪酬披露机制规定的同时,修改制定政策法规,为上市公司高管激励制度的施行提供合适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目前在股票期权实施方面还存在不少政策阻碍,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除减资以外不得从二级市场回购可流通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等。有消息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股票期权激励与认股权制度等规定加紧草拟。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实施或拟实施MBO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中国证监会2002年9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对管理层收购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表明MBO这种新的高管激励形式获得了肯定;但同时,也应注意如股权定价不合理、分红套现、管理层短期利益化倾向等伴随产生的新问题,加强规范与引导。另外,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绩效有重要影响的经理人市场等因素的形成和完善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六)透明度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了公司运作时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何提高公司透明度、保障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主要通过对外信息披露得以体现,考察一个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透明度,关键是看对以下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一定准则下的财务目标、财务报告,市场敏感信息(高管任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等;同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信息交流渠道是否有效、畅通(如是否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内容等)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尽管世界各国长此不懈采取各种措施,不断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透明度,但信息披露不真,造假现象依然十分普遍。上市公司仿佛一颗颗不定时炸弹,常常在趁人不备时爆炸,能量之大,波及范围之广,令世人瞠目。美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一直以来为世界各国典范,然而安然、世通财务欺诈事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百密难免一疏”,这样的事件不是第一次,也绝对不是最后一次!人们对企业的经营操守产生了信心危机。目光回到国内,证券市场成立初期,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很难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摆脱出来,不管普通投资者还是监管层、上市公司对透明度的认识都还不够,针对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只有一部当年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根本法”的《公司法》、《证券法》在这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法制监管也比较薄弱,信息披露体制不健全。这都为上市公司的欺上瞒下留出了余地。从早期的原野股份的抽逃资金,红光实业的虚假上市,到后来郑百文、银广夏的财务欺诈??,上市公司一次一次地践踏“三公”原则,投资者一次一次的被迫吞下“成长”的恶果。“中国证券市场造假之普遍,手段之恶劣,市场之混乱,确实超出了证券市场正常发展中问题的范畴。”(2001年10月5日《中国证券报》)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不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在稳定市场竞争秩序、明确政企各自职责、提高企业自身综合竞争力、提高水平进入国际市场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刚推行不久的QFII有关调查显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吸引境外机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原因,而阻碍其进入的最主要问题对信息披露机制的不满意和对可能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担心。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经过多年的探索,尤其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正在不断按照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进行改革,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观: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空白点减少,如今年起上市公司一律须披露季报,使其业绩披露更为持续;第二,证监会对有关减值准备的计提、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作出了特别规定,拧干业绩水分。第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出台,改变以往信息披露“一刀切”现象,更注重专业化与差异性。尤其是近两年,在管理层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与严格监管的双重作用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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