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完善 -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7)

2020-02-21 18:39

高。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咨询网等网站上公布的数据,2000年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作出公开谴责或处罚共36次,2001年共61次,2002年共43次。2001年是违规处罚最多的年份,一方面反映了违规公司的增多,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监管力度的加大;随着法制的完善,监管体系的健全,2002年被公开谴责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量日益增大,诚信意识和透明度都有明显提高。

进入2000年以来,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日渐增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发布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达110多项。这其中,既包括以章节形式散见于综合法规文件之中,像《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也有独立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如《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还有针对性更强的系列规范,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等。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手段,都有较为合理的规定,披露标准要求较高。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心,逐步从行政审批过渡到强制信息披露监管,对上市公司等市场运行主体的监管,也更多地表现为事后责任的追究。如证监会2003年4月14日公布新修订的包括招股说明书等在内的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中,证监会重点强调了上市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的责任。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这个框架已基本达到国际水平。

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比较,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差距。1、漏报、瞒报现象依然突出,主要是集中在对关联交易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方面,如2001年9月中关村(000931)为参股公司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高达25.6亿元的担保而未及时披露。2001年以来所有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中,有超过50%的情况是因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违规担保或关联交易;2、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翻看各公司公告,内容是比以前多了、全了,但及时不仔细研究你也会发现,很

多内容都属无效信息,即要么直接原封不动的将规定原文照搬过来,要么顾左右而言他,说些无关痛痒的话,如有公司披露“本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云云,可到底是怎么完善了、哪儿完善了你可就难知道了;3、如果说前一种情况还可以马虎混过关的话,那些睁眼说瞎话,恶习不改依旧虚假陈述的公司就不能放过了,张维迎教授对此曾有过生动的比喻“就像警察看到嫌疑犯说,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指控你的证据。你可以不披露,但是你披露的任何东西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你必须说话,但是你不需要对自己的话承担责任。”看来我们的监管部门还是要在加大处罚力度上下功夫。4、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存在的缺陷影响信息披露制度效应的实现,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进一步密切公司内部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与信息披露制度的联系。我们知道,按照现行规定,公司内部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从理论上讲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门委员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当以法律的形式将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专门委员会联系起来后,这样一方面强化了信息披露执行力度,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内容,提高运转效率,再一方面,在减轻监管部门审查监管压力的同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5、新问题值得关注,有数据显示,从今年年初到3月份止,有40余家上市公司提出变更年报审计机构,公告的理由也看似“合理”。随着监管、处罚力度的加大,审计机构的生存压力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对上市公司说“不”,上市公司便会想法换掉“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审计机构,今年的情况尤其突出;监管机构是否应考虑对此类有明显“异象”的公司列入重点监察名单。此外,上文提到过的ST东源年报迟迟不肯推出,而监管机构除了按现有法规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外,并无其他具体惩罚措施,这是披露法规制度上的缺陷。其他包括公司高管薪酬披露、“虚假减资”等不断涌现出来的其它新情况都是需要监管层积极面对的。

履行诚信义务是企业的道德基础和行为准则,是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体现。上市公司树立诚信意识,履行诚信义务,就要真实地披露信息,不能搞半点虚假。

(七)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其他因素

应该说,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的职能完善与透明度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是推动整个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效能发挥的“主要矛盾”;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在公司层面上还存在许多“次要矛盾”,如果不妥善解决,同样会阻碍公司的有效运转。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治理措施的不断推进,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作用日益突出,这是规范公司发展过程中内部机构组织行为的需要,也是推动公司持久稳定发展的需要。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上市公司内部制度建设较以前有了很大改观。《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内部财务制度》等内部规范基本已在所有上市公司订立,去年,为新的发展需要,证监会还指导上市公司建立了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等“五大”委员会相配套的工作细则,上市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仍是落实力度不够,“立而不行”降低了国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最重要的是终将损害投资人等利益主体的利益。

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也是关系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功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学者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职工、银行、债权人等,间接利益相关者有社区、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政府等,我们通常指的大多是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从本质上说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有机整合,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注能够为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重视利益相关者利益,还可以激励他们为公司长远绩效的提高而努力。我国实践中,由于股本结构的先天弊端,形成“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不利局面,不仅使中小股东容易受到侵害,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者利益也难以得到良好的保障。目前国内关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公司法》涉及很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章对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的保障作了框架性的规定。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非但体现对这些利益主体的关注,还可促进内部监督机

制作用的发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各行业领域内的并购重组行为也浪潮涌动。人们逐渐认识到,良性的并购重组行为能进一步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多种形式的并购使小企业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快速扩张和成长的飞跃,扩大了市场进入的渠道,而大盘蓝筹公司的战略性购并重组实现了行业生产要素及上下游产业链整合等等。并购重组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最近上证联合研究计划完成的一项课题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总体上稳定、持久地提升了上市公司绩效。根据我国现状,监管部门也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在内的一大批规范性文件陆续推出,使从要约到执行再到信息披露,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保障和推动了上市公司并构重组业务规范有序地进行。

此外,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运转效率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各类事务所等,他们既是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也是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督者,他们在公司上市、配股融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行为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监会人士曾表示:作为连接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中介机构在诚信建设、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异是体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高低的最关键的环节,这种差异主要是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以及检查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有一段时间里,中介机构玩忽职守,协助上市公司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在许多重大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案件中,中介机构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经过近一两年来的立法规范和市场整治,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有所增强,职业行为较以前也有了很大改观。在职业操守和监管处罚的双重压力下,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开始对上市公司说“不”,前文所提到的今年年报披露日期临近时,有4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因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遭解聘,这其实是中介机构“真实作用”日益显现的可喜现象。我国目前建立了较为齐备的中介机构相关法

规,在今后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应继续通过立法、政策指导以及市场自身机制等多种手段,加强证券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建设,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功能。

(八)社会层面

一)、政企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已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初步建立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普遍,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董事长由控股股东的上级组织部门决定;上市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行政级别且需要经过上级组织部门任命;个别上市公司由于政府干预导致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届满三年仍不能换届。

笔者认为,造成政企不分,究其根本原因,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因此,要解决好“政企不分”这一问题,必须从解决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入手,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同时进行规范。

第一,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化。针对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笔者建议,政府应积极推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多元化,出台鼓励法人相互持股、换股、吸引外资购买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经营层持股、员工持股等优惠政策,通过国有股权分散持有和减持,通过逐步调整,形成有利于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通过股权结构设置防止和矫正国有股东的非正常行为。

第二,要加大政企隔离度,进一步促使政资分离。政府需要在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的基础上,把所有者权力剥离出来,委托给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使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总代表的身份管理国有资产,把原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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