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堤防加固工程监理规划(5)

2020-02-21 21:07

日常管理。 5.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监理部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 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工程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部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部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

议。

(4)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部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部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为相关相关手续。 (5)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部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

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人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部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部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6)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部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部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 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5.2 索赔管理

(1)监理部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施工期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部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部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5.3 违约管理

(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

监理部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部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5.4 工程担保:

(1)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部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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