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BOT模式探析内容提要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前言和结束语各为一部分,正文包括三个部分。 其中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思路、结构及目的。 一、BOT模式的渊源及理论基础:
主要介绍BOT 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法学界对BOT模式的认识;以及BOT模式的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即有关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BOT模式的现状:
目前,我国调整BOT项目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体系,很不完善,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许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模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局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建设部通过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随着我国基础产业的蓬勃发展,目前的非专门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推广、发展BOT 投融资模式的需要。
我国现行BOT模式立法的主要法律障碍:对政府担保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对BOT项目范围的限制,BOT方式适用范围: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的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因此,一方面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虽然它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也是不宜采用BOT方式的。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90年代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原先属于禁止及限制类的五类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在2004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逐步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解禁或解限。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房地产业在一定范围也可以适用BOT模式。这即是说,由国家直接掌握的产业,不论其是否基础,范围将逐步缩小。关于投资回报率方面的法律障碍,在2002年9月10日签发国务院43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表示了中国政府的原则态度—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已有比较明确的解释。
介绍国外BOT模式的立法与我国的比较。世界银行将法国发展特许委托经营制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称为 “法国模式”。其特点是:设施公有;以合同方式规定双方权益;政府对其拥有监督权;企业拥有开发权;政府保留对价格的干预、以及单方中止合同的权利。 三、完善中国模式的BOT的法律思考:
在BOT模式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其他投资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通常主要有:政府、项目公司、投资者、银行、项目建设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服务承销商、保险机构、用户等等。这些法律主体在整个BOT项目实施过程中均需要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设立BOT项目政府机构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基础;确立BOT模式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关键;准确界定BOT模式适用范围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前提;政府担保的合理性规定;制定一套BOT项目合同范本;同时考虑这些制度可以适用BOT的其他变异模式,如BOOT、BRT、BTO、BOOST、ROT、逆向 ROT、BLT、逆向BLT等模式。
目 录
前言........................................ 1 一、BOT渊源及理论基础. 3 (一)BOT模式概况. 3 1、BOT的产生与发展. 3 2、我国法学界对BOT的认识. 5 (二)BOT法律制度的基础. 6
1、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6 2、BOT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 9 二、我国BOT模式的现状. 14 (一)我国BOT模式的实践. 14 (二)我国BOT模式的法律环境. 15 (三)我国现行BOT模式的主要法律障碍. 16 (四)比较我国与国外BOT模式的异同. 20 1、法国等国家BOT法律制度. 20
2、中国模式BOT与国外模式BOT的比较. 20 三、中国模式BOT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22 (一)完善BOT模式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2
1、法的功能决定完善BOT模式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2
2、法的价值决定完善BOT模式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2 3、法的实效的需要. 23
(二) 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3 1、入世后BOT项目发展的需要. 23 2、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4 (三)BOT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25
1、设立BOT项目政府机构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基础. 25 2、确立BOT模式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关键. 28 3、准确界定BOT模式适用范围是完善BOT法律制度的前提. 29 4、政府担保的合理性规定. 30 5、制订BOT通用文本. 33 结束语. 36 参考文献. 37
WTO背景下中国BOT模式探析
前 言
随着我国宏观政策的调整,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将逐渐加大,但是我国目前缺乏规范BOT模式的法律制度。只有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需求增大。为此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制约经济增长的“瓶颈”。 但是,仍不能满足持续发展的需求。在亚洲开发银行编著的《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中国收费公路》一书概述中列举了中国公路投资现状,分析在十五计划期间,“将筹措200~250亿美元私人资金,但到1999年末投入到公路领域的所有私有资金仅仅约为15亿美元,缺口相当大,因为从1998年到2020年,将需要1500亿美元来完成高通行能力的国道主干线(NTHS),其中,只有50%的资金来自交通部和其他直接收费,”[①]。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国内资金严重短缺,引导外资投向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基础设施就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已被许多国家采用的政府特许工程(BOT)就是一种吸引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有效方式。”②因而与外商投资合作运作BOT项目,在我国有长期稳定的市场前景。
BOT这一术语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OZAL)首先在80年代初期对“建设—拥有—转让”(Build-Own-Transfer)和“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形式的简称。现在更多地是指后一种形式,它是私营企业参与一国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BOT至少有三种建设方式: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和BOO(Build —Own— Operate)。但现在其变异形式很多,例如:BRT(build-rent-transfer,建设-租赁-转让),BTO(build-transfer-operate , 建设-转让-经营), BOOST
(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ROO(rehabilitate-operate-own,修复-经营-拥有),ROT(renovate- operate-transfer,更新-经营-转让),BLT(build-lease-transfer,建设-出租-转让),逆向BLT,逆向 ROT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