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菲律宾的做法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菲律宾于1990年和1991年先后颁布了《BOT法》和《BOT执行规则和条令》,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完善的BOT政策法律体系。在《BOT法》中,主要明确了BOT模式运作的基本原则,涉及到私人申请、优先权项目、公开招标、合同谈判及终止、项目监管、实施、支付、撤销条款、分离条款、效益款等内容,具体的运作步骤则是由《BOT执行规则和条令》来规定的。越南也是如此,为了吸引投资者,越南政府制定《BOT法》。越南的BOT项目运作与菲律宾明显的不同在于,外国私营企业必须成为越南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与政府签订合同。
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一定的经验,在不同领域已成功的运作了不少项目。如广西来宾电厂、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成都第六水厂、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厂项目、广东佛山市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 、北京第十水厂等,这些项目的合同文本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具体立法时,可以将一般特许权协议所涵盖的内容分成两个部分进行处理:一是外商非常关心的又是来源于政府职能的诸如外汇汇兑、同业竞争限制、国有化及补偿、专营范围、争议解决等重大问题,通过立法形式颁发专营管理办法给予解决[42];二是涉及到中外双方商业利益的诸如投资比例及方式,项目运营管理、项目权益抵押、利润分成等事项通过组建中外合作公司并由合作双方通过合同和章程予以处理。该方案的优点是能较好地避开政府与外商的最敏感问题。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和1996年上海大场水厂就采用了类似的方案解决,取得较好效果。
但规范BOT项目的合同及文本的主要内容和表达方式,包括合同文本的产生办法和审核办法、解释机构,仍然是目前制定专门BOT法工作的重点。
对于外汇风险的解决,政府可以通过设计可行的解决方案解除外商对外汇问题的忧虑。根据我国外资法,外商所获得的利润在纳税后允许汇往国外,并且近年来金融改革的结果促使我国放松了对外汇的严格限制,法律已允许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汇;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问题可由实践中广为适用的间接补偿贸易安排和利用离岸金融的办法给予调剂解决。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BOT模式,但缺乏这方面的系统法律来规范,本文仅仅在一些方面做了分析。重要的是尽快制定规范BOT模式的专门法律制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结束语
现在回想起来,接触BOT问题已有些年月,还是在上大二时就了解到BOT工程方面的一些常识。今天从工学视角(土木工程)到法学视角来认识她,有了更深的体会。将BOT模式作为我的法学硕士论文来探讨,是从2004年3月获悉自己有资格作此论文时开始的。为作此论文,我搜集并查阅大量相关资料,或者利用因为工程出差在外,或者利用工作之余,常常浏览相关网站,了解工程实践,看到一个个成功项目的报道,经常感到莫名的兴奋与激动。我国BOT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基本建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BOT融投资模式也必将在未来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目前规制BOT模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由于BOT模式存在巨大风险。注定了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的BOT模式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基础上才能健康有效地发展。我相信随着BOT融投资模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建立和健全,BOT融投资模式的应用范围一定会越来越广泛。笔者也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出一点贡献,这也是笔者在本文即将完成之际的想法与感受。
本论文的完稿,离不开我的导师杨树明教授的教导。无论是在我论文写作之前、写作过程中,以及最后的定稿,都给予了精心指导,细心查核,他对本文的完成付出了大量心血。我在此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对杨老师的感恩和尊敬。
感谢我的同学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的彭邦万老师,他放弃今年暑假休息的时间为我查资料和借书籍。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教育信息中心印辉老师及其同事为我查阅电子期刊提供方便。感谢刑法教研室老师李邦友博士给予我兄长般的关心和爱护,是他将我带入了法学科学领域。感谢我的同学广州大学游思坤博士利用在澳门讲学的机会为我收集BOT方面的英文资料。
感谢我单位的熊华明处长、李旭阳教授等也曾提出宝贵意见和给予支持,没你们的关爱和支持,也没有这篇文章的产生,让我在此对你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参考文献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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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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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hampioning the Philippine Bot Law,Http://www. ccpsp.org. [3]Philippine Foreign Investment Laws [Republic Act No. 7718]. [4]Th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law review.
[①] 亚洲开发银行编著:《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中国收费公路》,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月第1版,概述第2页。
② 余安著:《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前言第2页。
[②] 韩天森:《“BOT”项目工程投资的特征及其法律适用》,《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③] 翁国民,毛骁骁:《论BOT特许协议争端的解决途径》,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1月,第33卷第1期。
[④] 张极井:《项目融资》,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⑤] 乔治.A.伯曼:《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的合同:一个新的评价》载于汉斯.史密斯主编《国际合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127、123、126、136页。 [⑥] 陈沙、周立民:《BOT:政府和私营企业的长期伙伴关系》,载于《国际经济评论》1996年第1-2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