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部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5.5 工程保险
(1)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部。
(2)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部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5.6 工程分包
(1)监理部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部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分包的管理:
1)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部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7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5.7.1 施工安全
(1)监理部应根据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部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部发现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7.2 施工环境保护
(1)监理部应根据承包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监理部设兼职安全员一名。
(2)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部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7.2 施工环境保护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弃物,防止任意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部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5.8 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监理部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部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5.9 清场与撤离
(1)监理部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部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计划退场。 6 协调
根据《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对监理的授权范围和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包括定期,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通过监理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手段,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条件下,促进施工进展,在寻求业主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在维护发包方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7 工程验收与移交
7.1 监理部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部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