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终稿 - 图文(4)

2020-02-2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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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仅仅依靠利润留成来扩大企业的资金来源是远远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

3.1.2 直接融资几乎无法实现

直接融资主要靠发展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是指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

在我国,直接融资条件的相对较高使得中小企业望尘莫及。1994年以后中央政府明令禁止了企业的社会集资活动,关闭了各个地方的股权交易系统,取消了各类柜台交易。目前合法的股权融资渠道只有深圳和上海的两家股票市场。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上市条件作了调整,降低了上市标准,但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要达到其规定的条件依然艰难,上市融资仍然可望不可及。同时上市企业的股本总额降低,意味着上市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在降低,将带给投资者更大的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另外从股票融资制度看,我国股票发行虽然已采取核准制,但实际操作中并未脱离审批制,而且根据2006年5月9日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再加之股票发行前的各项程序复杂,前期发行准备工作费用高,海外资本市场也只有极个别中小企业才有实力参与。支付这些成本,对于资金需求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这进一步减少了中小企业通过股市融资的可能。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直接融资领域采取的是:“重股票,轻债券;重国债,轻企债”的政策,所以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冷遇,发展较为缓慢。《证券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为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迈出了更加实质性的步伐,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正在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针对条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融资的歧视,也提出将进一步放宽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条件,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而且大大放宽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这无疑给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使其看到了明日的希望。但从实际来看,达到修订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债券的发行主体多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筹资投向也主要集中在道路、水电、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上,是政府产业发展和政策意图的体现;在其它竞争性行业和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则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歧视现象,许多优秀的中小企业难于通过正常发行债券融资,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无法及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除此之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有较大的财务风险,债券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和到期日,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不利时,会使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这些债券融资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积极性。

3.1.3融资成本高

在外源性融资中,由于中小企业很难像大中型企业那样,通过招股或发行债券的形式融资,一般只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外源性融资主要表现为银行借款。而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又是以抵押或担保货款为主,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用资费用和筹资费用。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不仅筹资渠道窄,而且借款成本也往往较高。对大型企业银行往往会给予较多的利率优惠,而对中小企业则恰恰相反,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所以银行在实行浮动利率时,对中小企业的也会采取上限利率。在借款期限上,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若以固定资产投资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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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科技开发为目的申请中长期贷款,则常常会被银行拒之门外。少数金融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扭曲或变相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货款利率。

由融资成本的计算公式

融资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 可知,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大型企业较高。

另一方面,从抵押贷款方面来看,由于我国的拍卖市场不健全,导致银行取得抵押资产变现困难,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一般都高于大中型企业。由银行借款成本的计算公式

K= i(1—T)

(K代表银行借款成本,i代表银行借款利息率,T代表所得税税率 ) 可知其融资成本也高于大型企业。大多数中小企业企业贷款利率在5%~8%之间,贷款期限在6~12个月,总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果中小企业采用担保的形式贷款,也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贷款额度的1.5%~2%的担保金,担保公司同时还会要求企业以资产进行反担保。

这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融资渠道得到需要的贷款,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发展进程。2006年,安徽全省中小企业整体得到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资金仅20多亿,占金融系统整个贷款额的5%以下,而将整个贷款均分给13.5万户企业,平均每个企业得到银行贷款2万元都不到。

3.1.4银企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银行信贷领域,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但是在民营中小企业银行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显得更加严重。全国4200多万家中小企业,这么多企业要与金融机构实现完全信息对接,确实并非易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能一一了解所有企业的需求,也不可能设计出针对每一家企业的金融产品。

一般来说,信息可以大致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硬”信息主要是指从企业财务报表可以得到的一些有关企业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公开性,是可以量化的。“软” 信息主要是指一些人格化的信息。例如企业家个人品行的信息、企业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等)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银行做出正确的决策,但是这些信息不具有公开性,是不可量化的。对于“硬”信息,不少民营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为了少纳税,不少企业也倾向于隐瞒财务报表,使得银行根本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于“软”信息,银行的基层机构可以通过调查来获得。但是“软”信息不容易传递,目前我国掌握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国有银行的贷款决策权限上移,这些都导致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地位。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收益性,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才能成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均不能成为保证人。我国虽有不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真正具有代偿能力而又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却不多;另外我国《担保法》对抵押中抵押物作了限制性规定,许多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加上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就非常有限。最新颁布的《物权法》虽然对担保的形式有所创新,但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作用有限。大部分中小企业或者无力缴付国有土地出让金而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厂房未办房产证,不能如愿跨越银行抵押贷款的“门槛”,根本没有合格的资产用来抵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因此,在银行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又缺乏担保和抵押物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就很难了。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拒贷的比例为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拒贷的比例为32.3%,合计总拒贷率为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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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3.2.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内在原因

(1)信用等级偏低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包括个人信用等级普遍偏低,这是我国金融体系健全的瓶颈之一。我国的市场环境建设正处在一个破旧立新,百废待兴的状态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并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仅信用等级这一条件,许多中小企业就不能列入银行信贷支持的范围之内。部分企业间的交易经常采用现金形式,多数没有交易合同,造成银行审查资金用途和回笼资金困难等等,更加影响了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结构变动快、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和稳定,使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普遍不高。

(2)存在过高经营风险 国内外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破产率,据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统计,有近23.7%的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由于经营失败、倒闭和其他原因,有近52.7%的小企业在4年内退出市场。我国的私营性质的中小企业生存期见表3-1。 表3-1 我国的私营性质中小企业生存期统计 中小企业生存时间 3—5年 5—10年 15年以上 占全国中小企业的比例 70%-80% 10%-20% 5% 中小企业经营持续时间相对较短,退出市场的概率较高,客观上增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这不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过高的经营风险使得银行不可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此外,贷款偿还的高违约率也是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对我国部分城市业商业银行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的违约率要远远高于大企业的违约率。虽然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大企业所占的存量比较高,但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也同大企业的不良贷款率相差不多。

(3)企业管理不规范,自我积累意识差 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自我积累意识较差。至于个体和私营性质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人员普遍水平不高,经营管理上经验化、粗放型倾向比较突出,往往缺乏长远打算和长期积累规划。

(4)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用 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在抵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抵押物的选择一般仅限于土地、机器、设备、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中小企业普遍固定资产少,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不足,负债能力低,抵押贷款的难度较大。此外,中小企业向银行争取贷款的实际成效,往往还因资产评估等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完善,导致抵押资产评估作价难,资产处理损失大,“以资抵贷”资产变现难、管理费用增长快,“以资抵贷”过程交易费用等现实问题而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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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外部原因

(1)政府融资服务方面的原因

A.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尚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是约束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不完善。少数中小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利益,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整顿;其次是金融法制不完善,贷款出现市场性风险或信用风险时,对债务人的惩罚没有,而对债权人特别是贷款签批人的责任追究却十分严历;再次是法律执行环境差。“法律白条”大量存在、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比较低,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难以完全杜绝,这样就加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恐贷心理”。

B.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有关配套措施不完备、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有很大关系。一方面,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是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虽然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但实力不能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我国目前的组织体系中,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另一方面,高水平、权威性强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社会诚信系统没有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企业资信评估体系不健全。

C.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机制体制不健全

从社会中介的担保功能发挥情况来看,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近几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题,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现状如表3-2所示:

表3-2 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现状

担保公司的资金源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 担保公司的性质 担保的品种与机构的功能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基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 非盈利的政府性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两者业务混合经营的担保机构 单纯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性担保公司,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的担保公司 资料来源:www.zhongdan.com.cn

但是从实际看,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并不好。首先是担保机构本身的运作机制存在一些问题,既制约了资金的扩充,使民间社会资本无法进入,又使这一市场化的产物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下运行不畅。其次是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政府财政资金一次下拨而没有定期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来源,基金风险只能采取简单的分担摊派而不是有效的风险分散。再次是由于财政、经贸委、银行三方面的协调配合还不够密切,使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担保功能的正常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调查数据表明,广西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政府50%以上的税收和80%以上的城镇人口就业也都集中在中小企业,而融资难、贷款难一直制约着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7300多亿元,而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约500亿元,不到10%。为解决上述问题,广西各地纷纷尝试建立自己的担保机构。但由于实力有限,出现了担保公司多、弱、虚、信用度不高的局面。加之一些担保机构管理混乱,收费过高,或者没有真正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致使一部分中小企业宁愿仍使用高息民间借贷。截至2009年底,广西担保机构385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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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140亿元,但是真正开展担保业务的不足50家,担保额仅107亿元,而广西当年贷款总额达7000多亿元。

C.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从金融政策上来看,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定的。因此,大多数社会资源都通过政府的调控流向了大企业,银行的大部份贷款也是贷给大企业。这几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诸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央行颁布了向中小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等,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2)银行金融机构的原因 A.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客观上制约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来看,其稳健原则与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点存在矛盾。首先是相当一部份中小企业尚处在初创阶段,企业的经营风险往往大于收益,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次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比大企业高,中小企业贷款数额不高,但发放程序、经营环节缺一不可。据测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高于大企业的5倍左右。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银行当然乐意做大企业的“批发”业务;三是银行信贷的坏帐损失与信贷员个人责任挂钩,使信贷员感到压力沉重,不敢轻易贷款;四是政策导向使银行面临微利经营局面,银行更缺乏积极性。此外,银行的风险准备金预提只有1%,与国际惯例的3%差距很大。在补偿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利益,不得不放弃一些资信较差的信贷业务,以致弱化了金融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

B.单位交易成本高,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衡量银行对企业贷款成本的高低,主要是指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为了充分了解贷款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实际经营状况,银行在贷款之前,必须花费一定的搜集、审查、监督等费用,这就是银行的交易成本。但是银行的每笔交易成本差别不大,并且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一般很小,所以贷款交易成本占贷款额的比例较大,因此贷款的交易成本较高。单位交易成本越高,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利润率就越低。所以银行更愿意向贷款规模比较大的款,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而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银行也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据统计,我国有近30%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破产或者消失,近60%在4-5年内破产消失。2008年整个金融业的不良贷款的比率是2.4%,但中小企业的不良率达到了11.6%。因此对于银行而言,做中小企业贷款无疑是个高成本、高风险的业务。当然创新中的中小企业,虽有较高失败率,但成功的创业将迎来高额的创业收益,如果发展中的小企业以银行融资为主,使银行承担了融资风险,但银行信贷融资只能获得固定的利自成收益,而不能分享企业成功带来的高收益,直接导致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这必然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行贷款的动力。

C.国有银行体制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

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淘汰率比大企业要高,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加之受传统观念以及历史遗留的影响,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还受到“所有制歧视”。我国大部分金融资源掌握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手中。并且过去长期以来,国有银行一直服从于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把放贷对象锁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上。虽说近几年来,国家也积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向民营中小企业放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所有制问题导致资金运用的软约束,以及实行的信贷责任个人终生负责制,使得银行的贷款人员没有动力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民营中小企业更是成为国有银行“惜贷”和“慎贷”的对象(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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