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方面: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6]第 32 号)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 8 月修订)的规定,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也必须披露该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或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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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存在同业竞争的,该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或收购人需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 年中国证监会令第 53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同业竞争的判别
同业竞争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面进行考虑,根据《首发管理办法》,不存在同业竞争是公司上市的前提条件。而同业竞争在判别的时候,不仅需要考虑股权的问题,还要同时考虑业务、地域、客户、销售渠道等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别。
案例一:华润超市与万佳百货不属于同业竞争的解释——细分行业解释
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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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
案例评析:超市和百货都属于零售业,且都属于超市,从行业角度来说,存在着明显的同业竞争,但是从细分领域来说,一个属于综合性的商场,另一个属于生活区的小型超市,存在着客户群体、经营业态的差别,以此来解释不属于同业竞争虽有牵强附会的嫌疑,但是作为成功被证监会认可的案例,还是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同时我们要注意到,该案例是比较早期的案例,现在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理念已经跟当初有了很大区别,审核的严格程度大大增加了,在最新以此保荐代表人培训上,证监会表示不接受太过细分的行业解释,因此,该案例对于现在的参考价值值得考究。
案例二:晋亿实业——划分市场解释不属于同业竞争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②解释A: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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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③解释B: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晋亿实业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但在美洲市场,晋亿实业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晋亿实业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2005年、2006年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 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案例评析:晋亿实业也是少有的成功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企业,做出了市场上通过划分市场来解决该问题的先例。但是现实中,也不乏采用此种方式解释同业竞争被否的案例,同时该案例也属于09年的案例,对现在的参考价值同样值得怀疑。且最近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也表示了对此种方式不再认可。
同样通过该种方式成功的还有汉钟精机,还有中泰化学通过从产品品质、产量、技术等方面去解释与竞争方是一种同业但不竞争的关系而过会的案例。但是一般认为,该种方式属于一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方式,企业最好通过拿进来、转出去、注销掉以及实际变更经营范围等比较传统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而非解释同业不竞争,现在券商比较谨慎,对于此类企业可能不予签字。 案例三:通过划分市场方式解释不属于同业竞争失败案例
1)昆山金利:与晋亿实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如出一辙,无非也就是通过市场分割的方式来解释“同业不竞争”,不过由于市场分割协议安排不彻底、不完整,且市场分割协议的安排在现实情况中对申请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不利影响,从而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并且该案例还成为证监会典型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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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次保代培训中明确指出,通过市场划分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不会被认可。
2)沪士电子:沪士电子与间接控股股东楠梓电子在手机板产品存在同业竞争。2005年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1.8亿元和4.6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1.39%和20.26%。2006年1~6月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7342万元和2.3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24%和19.01%。为避免同业竞争,双方以协议形式对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在中国大陆市场,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而楠梓电子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销售;在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未进行销售的区域,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尚未销售的区域双方以客户进行区分。鉴于现阶段沪士电子手机板产品全部在中国大陆销售,招股书认为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并未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沪士电子被否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并不是单纯一个同业竞争解决不利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再次证明市场分割的方式无法帮助解决同业竞争。
案例评析:通过划分市场的方式来解释同业竞争问题实质上是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和揪字眼的方式。首先,该种方式承认了具有同业的关系,且如果不划分市场那就会存在着竞争关系;其次,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的方式实际上是把同业竞争定义为同业但是不竞争,这种方式之所以越来越不被认可(还具有一定成功可能性),是因为该种方式一方面限制了企业发展空间,二是该种方式是一种不够市场化的解决方式,还可能具有隐形同业竞争的嫌疑。
案例四:小股东业务上的竞争是否属于同业竞争
情形一:甲公司属于拟上市公司,经营汽车减震器等汽车配件,大股东A,二股东B,其中二股东占有25%的股份,同时二股东B同时拥有另一家公司乙,乙经营跟甲相似业务。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不需要清理。
情形二:甲公司属于拟上市公司,经营汽车减震器等汽车配件,大股东A,二股东B,其中二股东占有5%的股份,同时二股东B同时拥有另一家公司乙,乙经营跟甲相似业务。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不需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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