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分析整理(6)

2020-02-21 22:53

情形三:甲公司属于拟上市公司,经营汽车减震器等汽车配件,大股东A,二股东B,其中二股东占有5%的股份,但是,二股东在董事会拥有董事席位,同时二股东B同时拥有另一家公司乙,乙经营跟甲相似业务。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不需要清理。

情形四:甲公司属于拟上市公司,经营汽车减震器等汽车配件,大股东A,二股东B,其中二股东占有15%的股份,二股东属于战略投资者,同时二股东B同时参股另一家公司乙,乙经营跟甲相似业务。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不需要清理。

情形五:甲公司属于拟上市公司,经营汽车减震器等汽车配件,大股东A,小股东B,其中B股东占有4%的股份,同时二股东B同时拥有另一家公司乙,乙经营跟甲相似业务。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不需要清理。

案例评析:从严格定义上来说,同业竞争就是控股股东的事情,但是但在现实过程中,二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大的二股东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势必会成为证监会关注的重点。试想一下,若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第一大股东不能完全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股东的决议往往会有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上市后股权比例遭稀释,中小散户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情况下,二股东的投票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才通过的决议的时候具有关键意义。

对于二股东的问题,会里现在也比较关注,要求对二股东的情形进行具体的论证和清理,实际上就是要求把二股东也纳入到了同业竞争的范围之内。

情形一,证监会现在认定,二股东也属于同业竞争,需要清理。

情形二:现在会里的态度是,5%以上的股东,原则上要求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进行调查和说明,如果5%以上股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必须进行清理,如果没有,属于纯财务投资者则无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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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该股东明显对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应先,在公司拥有董事席位,因此也属于同业竞争考察范围,需要清理。

情形四:战略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公司正常经营,证监会对此类企业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可以不认为是同业竞争。

情形五:5%以下股东,无需核查。

案例总结:判定二股东与小股东的同业竞争关系,一是要看历史,明确与拟上市公司的关系,如果有充分证据说明二股东与小股东属于典型的财务性投资,且报告期内不存在业务上的关联交易,则有利于说明可以不界定为同业竞争,如果报告期内还存在着业务上的关联、客户上的争夺等情况,很难说明属于财务投资,那就要严格核查清理。二是要降低二股东的持股比例,拉大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差异,降低或消除股东推荐的董事会席位,充分淡化二股东在公司管理层面的影响,使得证监会更相信发行人的界定与解释。总体来说,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必须进行核查,而二股东的同业竞争现在也是要求趋于大股东的标准。其余5%以上小股东一般来说没有硬性要求,但是要求披露,如果对公司业务有关联或重要影响,能清理的尽量清理,不能清理的说明理由及承诺。

题外案例:二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存在着同业竞争,券商建议外商股东退出国内市场,交由拟上市公司来做,国外市场也通过协议划分解决。但是二股东老外很看重国内市场,坚决不肯把业务撤出国内市场,券商对此无法处理,认为签字风险太大,拒绝签字。由此我们再次看到了二股东跟大股东毕竟不一样,并不是大股东为了上市,想做什么别人都支持的,现实中碰到这种情况就只能郁闷吧。

案例五:亲属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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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所控制企业存在跟发行人业务上的竞争,是否能够判定属于同业竞争,是否必须进行清理。

根据最新一次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传达的精神,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竞争经营问题,对于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该进行整合,业务联系特别紧密的(如配套关系)也应该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可以考虑不纳入发行体系。

据有关消息,同业竞争都核查到了岳父母的企业的层面了。

根据上述的会议精神,实际上对于亲属的同行业经营问题是趋于严格了。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兄弟姐妹、岳父母等毕竟亲疏有别,不一定能够按照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想法来执行,也就是说,不是他想整合就能整合,他想撤销就能够撤销的。

情形:一家企业在进行IPO,哥哥的公司要上市,但弟弟也在经营一家公司。两家公司的产品、市场、业务领域基本一致。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况。问在同业竞争披露时,需要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在经营同一业务吗??会被认为构成同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的同业竞争吗?哥俩个10年前曾经一起干,后来种种原因闹了分离。本来想看看让弟弟出个承诺函行不行,现在看来也很困难。估计收购也不可能实现。

像上面这个例子就很矛盾了,根据证监会的精神,无论怎么看,这两家公司都应该进行整合的,一是兄弟关系,二是业务、市场、产品上基本一致,三还是同一家公司分立出来的两家公司,虽然时间比较久了。但是发行人跟弟弟的关系明显不够好,不能够让弟弟为了发行人上市而做出努力或牺牲,所以,对于本案例来说,只能做一个风险一点的做法,界定不属于同业竞争,跟证监会去做沟通吧。像这种情形应该还是有可以解释的空间的,毕竟从严格定义上来说,兄弟之间的两家公司属于关联关系而非同业竞争,只是证监会担心类似情况也会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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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问题,如果能够合理解释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等情形,还是有一定可能让证监会接受的。

同业竞争的解决

对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最传统也是最能得到证监会认可方式就是消除同业竞争,而消除的方法无外乎把同业竞争的资产买进来、转出去、注销掉或者变更业务范围。

买进来

买进来的模式就是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方式把竞争性的业务整合到上市公司主体中来。

下面是一个买进来的典型案例:

SP公司是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SPPC是其在江西的一家合资企业,该企业的股权结构是SP公司占出资比例的70%,而中方股东占出资比例的30%,公司主要生产抗生素药品,属生物制药行业。SPPC公司的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加上近年来产品销售良好,公司盈利能力突出,经营业绩保持了稳定增长。为了更加接近原材料生产基地,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SP在河南省亦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公司SPLH,该公司的产品与SPPC公司完全相同,两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完全一致,由SP公司绝对控股,但SPLH公司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平平。随着国内A股市场对外企的开放,SP公司决定重组在国内的企业,并争取在A股市场发行股票融资。经过反复论证,SPPC公司由于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被集团做为A股上市融资的试点,但在改制重组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SPPC公司与SPLH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针对上述SPPC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以下四个解决思路。

方案一:由SP公司将其持有的SPLH公司70%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让给与SP公司不相关的独立方。

优点:该方案使SP公司对SPLH的控股权消失,能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关系,使SPPC与SPLH之间的并行关系消失,简化了SPPC上市的相关程序,同时不影响股份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缺点:SP公司失去对SPLH公司的控制权。

方案二:由SPPC公司收购SP公司持有的SPLH公司70%股权的全部及部分,消除同业竞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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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优点: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缺点:(1)由于SPLH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收购股权之后企业的赢利能力将下降,合并财务报表的经营业绩亦将受到较大影响,直接影响IPO的价格,若其后续经营业绩短期内无法得到明显改善,也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竞争能力产生影响;

(2)股权转让之后,涉及到SP公司与SPPC公司对SPLH公司的经营整合问题。若SP公司无法充分发挥SPPC在SPLH经营中的自主权,而是继续追求对SPLH公司的实质控制,或者直接经营SPLH公司,等于未能从实质上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3)股权收购之前的审计以及转让价格的确定将增加相关手续和时间。

方案三:由SP公司以其持有的SPLH公司的70%股权中的全部或部分,对SPPC进行增资,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优点:(1)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中未发生现金流出,与方案二相比,SPPC公司无须支付大量现金; 缺点:(1)使SPPC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在经营业绩未能同比例增长的情况下,导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减少;

(2)若SPLH公司短期内无法改善经营业绩,将直接影响SPPC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和竞争力; (3)使SPPC公司目前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由于SP公司的增资行为,会使其股权比例进一步提高,而现有中方股东的股权比例将受到稀释。

方案四:由SP公司将其拥有的SPLH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租赁)给SPPC公司,后者每年根据其经营情况获取委托经营费用,或者向SP公司支付租赁费。

优点:(1)SP公司与SPPC公司就委托经营签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规定SPPC公司在SPLH公司经营中的地位;

(2)在委托经营期间无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效避免在SPLH公司业绩不佳时收购带来的财务方面的负面影响;

缺点:(1)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存在潜在风险。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规定,拟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前,不得存在下述情形:拟上市公司与主发起人或大股东(就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超过10%以上的股东存在经营性业务(受)委托经营、承(发)包等行为。

(2)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SPPC公司因承租经营SP公司的相关子企业,将需向SP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租赁费,SP公司将需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

(3)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SPPC公司即需对租赁企业的人员剥离和相应的安置问题做出适当安排,这样将会增加其负担。

经过反复比较,SP公司采取了方案二,由SPPC收购了SP公司所持有的SPLH公司7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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