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那个人,是这几个人都判死刑还是都不判死刑呢?究竟追究谁的生命呢,判最重的刑罚呢?
所以我们就需要一个良知系统,所谓良知系统,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要有一套价值目标、价值标准。也就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追求什么样的目标。各个部门法都有大量的价值标准,比如说,刑法中的罪行法定,罪行均衡;程序法中要求天平倒向弱者,一个人告一个医疗器械公司,说它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医疗事故,那么这时候证明责任要转移。你买了一辆汽车,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你造成伤害,你说它的气囊没有打开。这个时候天平就要倒向弱者,让强者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良知系统。证据法中有这样的价值准则,当一件事存有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从罗马法一直坚持这个原则,后来发展成疑罪从无。如果是事实问题疑罪从无,如果是实体法问题疑罪从轻。在民法中也有这样的条款,原告告被告违约侵权,如果是否侵权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没有达到证明标准,那就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一套体现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价值理念,往往表现在这部法律的准则之中,原则之中,理念之中。它是很空洞的,但当多种规则发生矛盾时就发挥作用了。第二,要站在社会角度,考虑法律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当一个疑难案件发生以后,我们要考虑社会一般的价值准则,考虑这种判决对这个社会价值观,正义观,道德观的引导作用,而不要做一些反人类反社会的判决,应该顺应社会普遍的公共道德,维护它,使社会健康发展。最近发生的彭宇案就是一个经典的教训。它被列为2007年中国十大奇案之首,和许霆案是同时发生的。这
个案件很简单,彭宇看见一个老太太被车撞了,倒在血泊中,把老太太救了,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医疗费,在手术室外等候。过了不久,这个老太太的儿子来了,和彭宇一起等待老太太的苏醒。当这个老太太被救活后,看见彭宇坐在自己的旁边,她看了看自己的儿子,指着彭宇对说,“是他撞的我”。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摆在法官面前的有两种说法,第一套说法是老太太的说法,“他撞了我又救了我”。第二套是彭宇的说法,我没撞她,我是看见她被撞了但没人救她,我出于善良和乐于助人的心理把她送到了医院,医院让我必须交押金否则不能做手术,于是我就交了押金,交了押金我就更不能走了,走了以后押金就要不回来了。我就等着她苏醒,等着她家属的到来。结果她醒了就告她的家属说是我撞的她,我受到了诬陷。这样一个戏剧性的案件法官怎么判呢?南京某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作出了一份引起举世关注的判决书。
他这样写道,这个案件是个疑难案件,两种可能性都有。第一种可能性,彭宇撞人又救人;第二种可能性,彭宇没撞人而乐于助人。根据中国社会基本的经验如果不是彭宇撞人,他不可能又救人,又送到医院,又交医疗费,还等待她的苏醒。结论是:彭宇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判决如下:医疗费老太太承担60%,彭宇承担40%。这个判决出来以后,引起了舆论的哗然。为什么被列为奇案之首,原因在于这个判决出来以后给社会的引导作用出现了降低,发生了负面影响。在南京后来又发生了一个事件,一个八十岁的老头从公交车上下来,摔倒在地,起不来了,所有的民众都躲着走,不愿做彭宇二世,
因为彭宇就是因为救人,被讹了一下,导致承担了40%的责任。这个老头喊了一句:“是我自己摔倒的,你们都没责任,请你们救我。”任然没有人救他。有人分析说,这就是彭宇案件给社会的引导作用发生了问题。两种可能性都有,即可能是彭宇撞人,也可能是彭宇没有撞人,而是救人,请问在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怎么判,这是考验法官的智慧。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考虑他有没有达到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以后你们学民诉法老师要讲,也就是证明被告人侵权有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另外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可以讨论,这个问题不是定论,是可以讨论的。两种可能性都有的情况下,法官怎么判,如果你判彭宇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彭宇在这个案件中毕竟做了好事,救了老太太,付了医疗费,救了人一命。如果你判彭宇承担责任,前提是他既可能有责任,也可能没责任,他有没有责任还不清楚。请问将来真正撞人的人,会承担责任吗,还会敢于救人吗,还会乐于助人吗?另外一个问题,那这些没有撞人的旁观者,敢救人吗,大家都吓回去了,你这个判决对社会的引导作用鼓励大家都赶紧放弃救人,避免麻烦,引火烧身。这种价值判断,这使社会的良知系统,它的社会引导作用,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所以给同学们讲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学习法律一定要注意,当规则有矛盾,当多种可能性都存在,当这样判那样判都可以的时候,这时候要有一个法律人的良知系统。这个良知系统靠什么来培养?靠长时间的法律实践、阅读,靠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来掌握一套价值体系,价值观。这套体系有时候很难论证,但是我们认为,它的效果、
正面作用要优于带来的负面效果。由于这是体现了社会的某种道德,某种价值观,某种正义观,所以我们称它为良知系统。在我们的法律科学中经常会有这样的话:法官判案怎么判,经验、理性和良心。你看,什么是经验?靠人的阅历,社会生活的经验;理性靠的是教育,靠的是逻辑推理。在经验理性之外要加一个良心,就是我说的良知系统,价值理念,一种特有的价值判断,这个在学习各个法律的时候都会遇到。民法里面的公平等价,有诚实信用;刑法里面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程序法中的无罪推定,国家追诉;证据法中的证据裁判主义,疑罪从无......他们都表达了这种理念。几乎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大量的这一套良知系统,需要认真的掌握。
好,下面总结第三条,我们学习法律一定要注意,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句格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它,颁布法律不是它的生命,它的生命在于得到实施。什么意思?法律颁布再多,制定再多,如果得不到实施,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一个国家的法律颁布而得不到实施,那就和政策没什么区别。可能在座的各位接触少了,在你们小的时候,可能在一些县城,在一些农村,在那些墙上会有很多标语:坚决拥护什么政策,坚持什么政策,还加个感叹号。请问,那些写在墙上的政策跟法律有什么区别?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口号,是宣言。法律是要得到实施和贯彻的。什么叫法律得到实施?
它标志有三个:第一,一个人违反法律,必须有司法机关宣告他
违法,你违反法律我要宣告你违法;第二,有人违反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有法律的后果,受到制裁,遭受惩罚;第三,一个人违反法律,要有人向司法机关起诉他,这一条我们称他为可诉性,诉讼的诉,告诉的诉。什么意思?你违反了刑法,要有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要有人告你,控告你;你违反了民法,要有人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被告,启动一个司法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行政违法,也要有一个原告,相对人向法院起诉,控告一个行政机关违法。你会发现,法律的关键不在于它没有违法的时候,没有人违法,法律可以视其为不存在。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每个人都是遵守法律的楷模,法律可以不要了,法院这个体系可以不要了,司法体系也可以不要了,我们讨论法律就没意义了。法律的存在就是为违法者准备的,有违法才有法律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有人说法律是给违法者准备的。正如我们说道德的时候我们说规则不是防君子,而是防小人。道德不是防君子,而是防小人说的是同样的意思。
法律是为违法者而制定的。我们可以假设三种情况:第一,一个人违法,没有一个国家机关宣告他违法,他岂不就可以作恶多端吗?岂不就可以继续违法吗?这样的法律不就是鼓励违法吗;第二,一个人违法后不受制裁,违了法竟然可以不受制裁,不受惩罚,那违法的成本很低,他会怂恿很多人继续违法;第三,如果一个人违法以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可以告,没有一个合适的主体告到法院,启动法律程序,那么这时候我们称它为这个法律不具有可诉性,没办法司法化,这样的条文就变成不可实施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