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审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根据最新发改委规定《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试点的20个市/县的企业可申请“直通车”机制,即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送交材料申请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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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4)数量指标限制 (5)其他注意事项 资产真实性审核加强
募投项目要求自身现金流平衡:1).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包含BT协议来源;2).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包括土地平衡收入;3).趋向于使用自身现金流平衡的项目,完全公益性的项目不可作为发债项目。
偿债措施新规定
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1).根据国发[2014]43号文精神,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企业应该依靠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2).政府不再出具有关偿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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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的文件;3).政府不再出具以土地平衡项目收支的文件;4).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鼓励企业担保增信:1).主体AA-的企业需强制担保;2).鼓励企业以自身拥有的土地进行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
当地整体负债水平将制约企业债券的申报
关注区域全口径债务率:1).城投类企业所在政府已提供政府负债情况并抄送省级审计部门(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2).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关注当地已发未兑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
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已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2)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3)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4)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5)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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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5、发行条件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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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总结发行专项债券城投类企业放开条件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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