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 图文(3)

2020-03-27 13:08

表3:总结各类专项债券品种优化方案设计

6、审批方式

五类专项债券均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 7、发行流程

参考(一)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三)项目收益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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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运作具体项目,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发行的债券;轻主体、重项目,对发行主体无财务指标要求,无发行主体自查要求。无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5、发行条件

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6、审批方式

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参考(一)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7、发行流程

可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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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

1、法规依据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4)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4、发行主体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发行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

(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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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6、审批方式

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 7、发行流程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

(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3、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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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主体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5、发行条件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审批方式

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送文件 7、发行流程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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