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新生儿科健全感染管理制度

2020-04-03 12:47

新生儿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布局流程管理

1、应设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沐浴间、配奶间、奶具清洗问(区)、治疗室及处置室等。各室分开设置,洁污分开,各类物品消毒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2、新生儿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二、人员管理

1、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凡有传染性疾病、流行性感冒、皮肤化脓性疾等暂停与新生儿接触。严格限制进入新生儿病房人员,进入新生儿病房须更换清洁、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诊疗操作时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手套。禁止未穿工作服随意进入新生儿病室。

2、探视人员管理:新生儿室不设陪护、谢绝探视。确因病情特殊需要家属进入探视者应严格按要求更衣、戴口罩、换专用鞋并洗手后方可进入。患流行性感冒或皮肤化脓性疾病者谢绝探视。

三、环境管理

1、室内温度保持在22-26℃(足月新生儿22-26℃,早产儿24-28℃),湿度保持在55%-65%。

2、每天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定时使用动态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每天检查消毒器的运行状况,定期对消毒器进行清洁、维护并记录。

3、桌面等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每日擦拭,有血液等污染时

1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局部消毒,作用30-60分钟,再用清洁水擦拭干净。

4、地面每天湿式清扫,保持清洁无尘。有血液等污染时1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局部消毒,作用30-60分钟,再用清水擦拭干净。所有墙面、角落及天花板至少每月清扫1次,保持清洁无尘。

5、新生儿室应尽可能减少物品摆放,物品的摆放按照无菌、清洁、污染有序分开。

四、手卫生管理

1、新生儿病房入口处、病室、治疗室、配奶间、沐浴间、处置室等应配置专用的洗手设施或快速手消毒剂。

2、凡进入新生儿病房及进行各种操作前后洗手或手消毒。 五、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管理

1、凡进入无菌组织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2、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3、氧气湿化瓶、呼吸机湿化罐、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 4、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5、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体温表、浴巾、浴垫等。

6、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更换,污染

后随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终末消毒。

六、各项诊疗护理操作管理

1、医务人员在实施各项诊疗护理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实施标准预防。

2、每日医生查房应先查新早产患儿再查普通患儿。

3、每日各项操作应先由早产婴开始,隔离患儿最后接受诊疗。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染操作时戴手套,操作后应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4、传染性疾病新生儿应尽快隔离治疗,特殊感染的新生儿应收住隔离室,与正常新生儿隔离,病室或床边应悬挂隔离标识,物品专用,用后严格消毒。

七、配奶与沐浴管理

1、配奶间、奶具清洗间分开设置,保持环境清洁;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压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清洗、送供应室高压灭菌;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清洁消毒;一用一更换,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定期清洁。奶嘴用无菌镊子夹取。镊缸4小时更换一次。

2、应保持沐浴间清洁。沐浴水温控制在38-41℃,防止烫伤。 3、沐浴用品,如沐浴液、洗发液和爽身粉等,取用时应采用非接触式。

4、新生儿使用的眼药水、爽身粉、护臀霜均一婴一用。 5、与早产儿和体重<1000g的新生儿和须保护性隔离的新生儿皮肤接触的毛衫、被套等布类应清洗、灭菌后方可使用

八、医院感染的监测

按要求对新生室医院感染发生情况和环境卫生学监测。监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暴发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新生儿科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一、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师应及时向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及时组织经治医师、护士查找感染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医院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三、发现本科室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初步核实后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院长和医务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主管院长接到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医院感染管理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工作,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予以保证。 五、经调查证实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时,医院应于24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同时报市医院感染质控中心。

六、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七、医院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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