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条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应超过木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根据结构物的重要性由施工单位确定),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由设计单位另行决定。
第2.5.10条钢承重骨架的模板,必须按设计位置可靠地固定在承重骨架上,以防止在运输及浇筑时错位。
承重骨架安装前,宜先作试吊及承载试验。
第2.5.11条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
脚手架、人行道等不宜支承在模板及支架上;必须支承时,模板结构应考虑其荷载。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模板设计荷载控制浇筑顺序、速度及施工荷载。
第2.5.12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置专人负责经常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对承重模板的支架,应加强检查、维护。模板如有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第六节 拆除与维修
第2.6.1条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2m70%; 跨度>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50%; 跨度2~8m70%; 跨度>8m100%。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第2.6.2条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坠落。
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
第2.6.3条拆下的模板、支架及配件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分类堆存,妥善保管。钢模应设仓库存放。
大型模板堆放时,应垫平放稳,并适当加固,以免翘曲变形。
第七节 特种模板
(Ⅰ)一般规定
第2.7.1条特种模板包括永久性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台车等。
第2.7.2条特种模板除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前列各节普通模板的有关规定。
(Ⅱ)永久性模板
第2.7.3条永久性模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后不拆除的模板,如构成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商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2.7.4条混凝土重力式竖向模板,可参考下列指标选定: 1)面板厚度大于0.2m; 2)单位面积的重量:
4)混凝土重力式模板的抗倾及抗滑安全系数均应大于1.2。
第2.7.5条制作、安装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应制订专门的技术措施和工艺操作规程。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外形尺寸及埋件位置的措施; 2)长构件分段预制后的拼装方法;
3)较长、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方式、吊点位置,起吊应力及稳定性的验算;
4)安装时校正位置的措施(控制表面的平整度,避免与永久结构物的钢筋、埋件干扰);
5)混凝土的分层分块、浇筑顺序、施工荷载的施加顺序等。
第2.7.6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其制作尺寸及平整度应严格控制并应采用钢模预制。
混凝土模板运输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吊装强度,或不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 第2.7.7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的竖向模板,在安装前应先按施工缝要求处理下层混凝土面;在安装时,应铺砂浆找平垫实,以保证模板稳固及与下层混凝土牢固结合。
第2.7.8条永久性混凝土模板与现浇混凝土的结合面,必须在浇筑混凝土以前加工成粗糙面,并清洗、湿润。浇筑时不得沾染松散砂浆等污物。同时应适当加强平仓振捣,以确保模板与混凝土的可靠结合。
(Ⅲ)滑模与拉模
第2.7.9条塔、墩、井筒等建筑,应优先采用滑升模板或拉模。厂房、大坝也可采用这种模板。
滑模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参照国家建委现行的《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执行。
第2.7.10条输水建筑物的溢流面、斜面及隧洞底拱,宜优先采用拉模。 第2.7.11条滑模与拉模系统,必须有足够的整体刚度、稳定性及安全度。 第2.7.12条滑模与拉模系统的设计应考虑: 1)拉升方案与混凝土运输入仓、浇筑方式的配合;
2)模板、牵引设备、操作平台、风水电及讯号系统的布置; 3)组装、移动、拆除及安全的措施; 4)各工种、工序的操作制度。 第2.7.13条拉模设计应考虑:
1)拉模应在施工荷载的各种组合作用下,保持稳定及平衡,混凝土表面较陡时,应有配重。施工荷载可参考附录一;
2)模板沿滑动方向的长度,必须与平均拉升速度及混凝土脱模时间相适应。
第2.7.14条拉模宜设置能调节模板与轨道相对位置的微动机构,用以调整模板的位置,及在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能使面板脱开混凝土面。
隧洞拉模可有锥度(每一单面的倾斜度可为其长度的0.2%~0.5%)。面板应采用钢材或木板包铁皮。
第2.7.15条采用拉模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在正常施工以前,应先对拉模系统进行空滑试验;
2)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凝结速度应与拉行速度、气温及浇筑工艺等条件相适应; 3)浇筑混凝土时,应薄层均匀上升,并适当控制在模板附近的振捣时间、深度及距离,拉动模板时不得振捣混凝土;
4)模板平均拉行速度(以每小时计),应与各层混凝土达到预定脱模强度的时间相适应(常温拉动时间间隔宜为1.0~2.0h),模板拉行速度不宜过大,以免拉裂混凝土表面(每次拉行距离宜小于铺层厚度);
5)脱模的混凝土表面,应及时修整养护,对于高速水流区或有抗冲要求的部位,应制订严格的抹面工艺标准。
第2.7.16条拉模工艺系连续施工,宜多仓(段)连续作业。各分段间的止水、隔层等设施必须固定。沥青板应低于混凝土表面5~8cm,并间隔留孔口,使分缝两侧混凝土均衡上升。
第2.7.17条拉模的牵引动力可采用慢速卷扬机、手动葫芦、液压千斤顶等。 第2.7.18条拉(滑)模边缘和老混凝土接触时,应采取构造及工艺措施,以防卡模或漏浆。
第2.7.19条拉(滑)模是连续、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必须建立经过技术培训的专业班组,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Ⅳ)钢模台车
第2.7.20条钢模台车是平行移动式模板的一种,适用于地下厂房、隧洞等建筑物的顶拱混凝土衬砌。
第2.7.21条钢模荷载应考虑围岩超挖所增加的混凝土重量。对封拱混凝土的工艺应有明确要求,并严格控制封拱时混凝土泵压送的混凝土对模板的动力作用。
第2.7.22条钢模及台车的内部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使混凝土泵等设备以及各节钢模在拆除收拢后能顺利通过。
第2.7.23条钢模台车的运转,应组织专业班组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2.7.24条钢模宜与相邻仓、段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同时兼顾建筑物的体型。
浇筑混凝土时,两侧应均衡上升。 第2.7.25条当围岩稳定、坚硬时,顶拱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40%~50%后拆模。在有计算及试验论证的情况下,拆模时间可适当提前。
第三章 钢筋工程
第一节 材料
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
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的要求。 注:热轧钢筋的主要性能见附录二。
第3.1.2条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第3.1.3条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注:使用进口钢筋时,应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 第3.1.4条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筋应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
(2)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本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8-76)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2-63)规定进行试验。如有一个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二中附表2-1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注:(1)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组。
(2)直径在12mm及以下的热轧1级钢筋,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可以不再进行试验。
(3)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4)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5)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c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第3.1.5条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98%,或大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的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第3.1.6条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第二节 加工
第3.2.1条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面积减少5%以上。 (4)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 注:(1)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控制应力的1%)为准。
(2)对于1级钢筋,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去锈皮,冷拉率可加大,但不得大于2%。
第3.2.2条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所有的受拉光面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的半圆弯钩,弯钩的内径不得小于2.5d。当手工弯钩时,可带有适当的平直部分(见图3.2.2-1)。
当Ⅱ级钢筋按设计要求弯转90°时,其最小弯转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最小弯转直径为5倍钢筋直径; 2)钢筋直径大于16mm时,最小弯转直径为7倍钢筋直径(见图3.2.2-2)。
当温度低于-20℃时,严禁对低合金钢筋进行冷弯加工,以避免在钢筋起弯点发生强化,造成钢筋脆断。
第3.2.3条弯起钢筋弯折处的圆弧内半径应大于12.5倍钢筋直径(见图3.2.3)。
第3.2.4条用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弯钩的长度应符合表3.2.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