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表3.3.18规定的数值。
(2)受拉区域内的光面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钩。
第3.3.19条梁、柱钢筋的接头,如采用绑扎接头,则在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应加密钢箍。当搭接钢筋为受拉钢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5d(d为两搭接钢筋中较小的直径);当搭接钢筋为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
第3.3.20条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受限制。
(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 (3)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距处。 注:(1)在施工中如分辨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其接头的设置应按受拉区的规定办理。
(2)两钢筋接头相距在30倍钢筋直径或50cm以内,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搭接长度以内,均作为同一截面。
第四节 安装
第3.4.1条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偏差不得超过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现场焊接或绑扎的钢筋网,其钢筋交叉的连接,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如设计文件未作规定,且钢筋直径在25mm以下时,则除楼板和墙内靠近外围两行钢筋之相交点应逐点扎牢外,其余按50%的交叉点进行绑扎。
第3.4.3条钢筋安装中交叉点的绑扎,对于Ⅰ、Ⅱ级的钢筋,直径在16mm以上且不损伤钢筋截面时,可采用手工电弧进行点焊来代替,但必须采用细焊条、小电流进行焊接,并必须严加外观检查,钢筋不应有明显的咬边和裂纹出现。
第3.4.4条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混凝土垫块。垫块应埋设铁丝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
在多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位置准确。
第3.4.5条板内双向受力钢筋网,应将钢筋全部交叉点扎牢。柱与梁的钢筋,其主筋与箍筋的交叉点,在拐角处应全部扎牢,其中间部分可每隔一个交叉点扎结一个。
第3.4.6条柱中箍筋的弯钩,应设置在柱角处,且须按垂直方向交错布置。除特殊者外,所有箍筋应与主钢筋垂直。
第3.4.7条安装后的钢筋,应有足够的刚性和稳定性。预制的绑扎和焊接钢筋网及钢筋骨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变形、开焊及松脱。
第3.4.8条在钢筋架设完毕,未浇筑混凝土之前,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本规范的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检查合格的钢筋,如长期暴露,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按上述规定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第3.4.9条在钢筋架设安装后,应及时妥加保护,避免发生错动和变形。
第3.4.10条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材料
(Ⅰ)水泥
第4.1.1条水泥品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第4.1.2条大型水工建筑物所用的水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水泥的矿物成分等提出专门要
求。每一工程所用水泥品种以两三种为宜,并宜固定厂家供应。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散装水泥。
第4.1.3条选择水泥品种的原则如下:
(1)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建筑物的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硅酸盐大坝水泥和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大坝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环境水对混凝土有硫酸盐侵蚀性时,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
(3)大体积建筑物的内部混凝土、位于水下的混凝土和基础混凝土,宜选用矿碴硅酸盐大坝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第4.1.4条选用水泥标号的原则如下:
(1)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设计标号相适应。对于低标号混凝土,当其标号与水泥标号不相适应时,应在现场掺用适量的活性混合材。
(2)建筑物外部水位变化区、溢流面和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受冰冻作用的混凝土,其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第4.1.5条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注:每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可采用机械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不同部位水泥中等量取样,混合均匀后作为样品,其总数量至少10kg。
第4.1.6条水泥品质的检验,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 第4.1.7条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3)大、中型工程应专设水泥仓库或储罐。水泥仓库宜设置在高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厘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
(7)先到的水泥应先用。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三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8)避免水泥的散失浪费,注意环境保护。
(Ⅱ)骨料
第4.1.8条骨料应根据优质、经济、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选择。可选用天然骨料、人工骨料,或两者互相补充。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石灰岩质的人工骨料。
第4.1.9条骨料的勘察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1.10条骨料的料源,在开采前应进行详细的补充勘察。同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使用平衡计划,避免产生过多的弃料。
第4.1.11条冲洗、筛分骨料时,应控制好筛分进料量、冲洗水压和用水量、筛网的孔径与倾角等,以保证各级骨料的成品质量符合要求,尽量减少细砂流失。
人工砂生产中,应保持进料粒径、进料量及料浆浓度的相对稳定性,以便控制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及石粉含量。
第4.1.12条骨料的堆存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2)不同粒径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3)应尽量减少转运次数。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宜大于3m,超过时应设置缓降设备。
(4)骨料堆存时,不宜堆成斜坡或锥体,以防产生分离。
(5)骨料储仓应有足够的数量和容积,并应维持一定的堆料厚度。砂仓的容积、数量还应满足砂料脱水的要求。
(6)应避免泥土混入骨料和骨料的严重破碎。 第4.1.13条砂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如下:
(1)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2)砂的细度模数宜在2.4~2.8范围内。天然砂料宜按粒径分成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3)砂料中有活性骨性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4)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3中的规定。
第4.1.14条粗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如下:
(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2)施工中,宜将粗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个粒径级:
1)当最大粒径为40mm时,分成5~20mm和20~40mm两级;
2)当最大粒径为80mm时,分成5~20、20~40mm和40~80mm三级;
3)当最大粒径为150(或120)mm时,分成5~20、20~40、40~80mm和80~150(或120)mm四级。
(3)应严格控制各级骨料的超、逊径含量。以原孔筛检验,其控制标准:超径<5%,逊径<10%。当以超、逊径筛检验时,其控制标准:超径为零,逊径<2%。
(4)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5)粗骨料中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6)粗骨料力学性能的要求和检验,可按国家建筑工程总局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7)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4中的规定。
(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