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5条凡适于饮用的水,均可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第4.1.16条天然矿化水,如果化学成分符合表4.1.16的规定,可以用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第4.1.17条对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试验。如用该水制成的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饮用水制成的砂浆28d龄期的抗压强度的90%,则这种水不宜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Ⅳ)活性混合材
第4.1.18条为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合理降低水泥用量,宜在混凝土中掺入适量的活性混合材,掺用部位及最优掺量应通过试验决定。
第4.1.19条非成品原状粉煤灰的品质指标: 1)烧失量不得超过12%; 2)干灰含水量不得超过1%;
3)三氧化硫(水泥和粉煤灰总量中的)不得超过3.5%; 4)0.08mm方孔筛筛余量不得超过12%。 注:成品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Ⅴ)外加剂
第4.1.20条为改善混凝土的性能,提高混凝土的质量及合理降低水泥用量,必须在混凝土中掺加适量的外加剂,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第4.1.21条拌制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常用的外加剂有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应根据施工需要,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及建筑物所处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外加剂。
第4.1.22条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加气剂,并严格限制水灰比。 第4.1.23条混凝土的含气量宜采用下列数值: 1)骨料最大粒径20mm6%; 2)骨料最大粒径40mm5%; 3)骨料最大粒径80mm4%; 4)骨粒最大粒径150mm3%。
第4.1.24条如需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宜在混凝土中掺加早强剂。
工业用氯化钙只宜用于素混凝土中,其掺量(以无水氯化钙占水泥重量的百分数计)不得超过3%,在砂浆中的掺量不得超过5%。
为了避免氯化钙腐蚀钢筋,在钢筋混凝土中应掺用非氯盐早强剂。
第4.1.25条使用早强剂后,混凝土初凝将加速,应尽量缩短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时间,并应特别注意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第4.1.26条使用外加剂时应注意:
(1)外加剂必须与水混合配成一定浓度的溶液,各种成分用量应准确。对含有大量固体的外加剂(如含石灰的减水剂),其溶液应通过0.6mm孔眼的筛子过滤。
(2)外加剂溶液必须搅拌均匀,并定期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鉴定。
(3)当外加剂贮存时间过长,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试验鉴定。严禁使用变质的外加剂。
第二节 配合比的选定
第4.2.1条选择混凝土的配合比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2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采取措施合理降低水泥用量。
第4.2.2条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选择混凝土配合比时,可按下式计算:
当工地无试验资料时,Cv值可参照表4.2.2-2选用。
第4.2.3条对于大体积建筑物的内部混凝土,其胶凝材料用量不宜低于140kg/m3。
第4.2.4条混凝土的水灰比应以骨料在饱和面干状态下的混凝土单位用水量对单位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为准,单位胶凝材料用量为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与混合材重量的总和。
第4.2.5条混凝土的水灰比,应根据设计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验确定,并不应超过表4.2.5的规定。
第4.2.6条粗骨料级配及砂率的选择,应考虑骨料生产的平衡、混凝土和易性及最小单位用水量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第4.2.7条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的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参照表4.2.7的规定。
第4.2.8条混凝土配比设计的基本准则,应经局一级施工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原则性变动,亦应由该部门批准。
第三节 拌和
第4.3.1条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第4.3.2条水泥、砂、石、混合材均应以重量计,水及外加剂溶液可按重量折算成体积。称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4.3.2中规定的数值。
第4.3.3条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的混凝土配合比情况,检验拌和设备的性能,如发现不相适应时,应适当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有条件时,也可调整拌和设备的速度、叶片结构等。
第4.3.4条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根据气候条件定时地测定砂、石骨料的含水量(尤其是砂子的含水量);在降雨的情况下,应相应地增加测定次数,以便随时调整混凝土的加水量。
第4.3.5条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持砂、石、骨料含水率稳定,砂
子含水率应控制在6%以内。
第4.3.6条掺有混合材(如粉煤灰等)的混凝土进行拌和时,混合材可以湿掺也可以干掺,但应保证掺和均匀。
第4.3.7条如使用外加剂,应将外加剂溶液均匀配入拌和用水中。外加剂中的水量,应包括在拌和用水量之内。
第4.3.8条必须将混凝土各组分拌和均匀。拌和程序和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决定。表4.3.8中所列最少拌和时间,可参考使用。
第4.3.9条拌和设备应经常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1)拌和物的均匀性;
2)各种条件下适宜的拌和时间; 3)衡器的准确性;
4)拌和机及叶片的磨损情况;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节 运输
第4.4.1条选择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和运输能力,应与拌和、浇筑能力、仓面具体情况及钢筋、模板吊运的需要相适应,以保证混凝土运输的质量,充分发挥设备效率。
第4.4.2条所用的运输设备,应使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及过多降低坍落度等现象。
第4.4.3条同时运输两种以上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标志,以免混淆。
第4.4.4条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转运次数。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4.4.4的规定。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第4.4.5条混凝土运输工具及浇筑地点,必要时应有遮盖或保温设施,以避免因日晒、雨淋、受冻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第4.4.6条对大体积水工混凝土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当采用其
他运输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砂浆损失和混凝土分离。
第4.4.7条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混凝土自由下落高度以不大于2m为宜,超过此界限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第4.4.8条用皮带机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适当增加砂率,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0mm。
(2)宜选用槽形皮带机,皮带接头宜胶结,并应严格控制安装质量,力求运行平稳。 (3)皮带机运行速度一般宜在1.2m/s以内。皮带机的倾角应根据所用机型经测试确定。表4.4.8的数值可参考使用。
(4)混凝土不应直接从皮带机卸入仓内,以防分离或堆料集中,影响质量。
(5)皮带机卸料处应设置挡板、溜管和刮板,以避免骨料分离和砂浆损失。同时,还应设置贮料、分料设施,以适应平仓振捣能力。
(6)混凝土运输中的砂浆损失应控制在1.5%以内。
(7)应装置冲洗设备,以保证能在卸料后及时清洗皮带上所粘附的水泥砂浆,并须采取措施,防止冲洗的水流入新浇的混凝土中。
(8)皮带机上应搭设盖棚,以免混凝土受日照、风、雨等影响。低温季节施工时,并应有适当的保温措施。
第4.4.9条用汽车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道路应保持平整,以避免混凝土受振后发生严重泌水现象。
(2)装载混凝土的厚度不应小于40cm,车箱应严密平滑;砂浆损失应控制在1%以内。
(3)每次卸料,应将所载混凝土卸净,并应及时清洗车箱,以免混凝土粘附。 (4)当以汽车运输混凝土直接入仓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有确保混凝土质量的措施。
第4.4.10条用混凝土泵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应加外加剂,并应符合泵送的要求,进泵的坍落度一般宜在8~14cm之间。
(2)最大骨料粒径应不大于导管管径的1/3,并不应有超径骨料进入混凝土泵。 (3)安装导管前,应彻底清除管内污物及水泥砂浆,并用压力水冲洗。安装后要注意检查,防止漏浆。在泵送混凝土之前,应先在导管内通过水泥砂浆。
(4)应保持泵送混凝土工作的连续性,如因故中断时,则应经常使混凝土泵转动,以免导管堵塞。在正常温度下,如间歇时间过久(超过45min),应将存留在导管内的混凝土排出,并加以清洗。
(5)当泵送混凝土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及时用压力水将导管冲洗干净。
第五节 浇筑
第4.5.1条建筑物地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第4.5.2条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岩基应冲洗干净并排净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