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因不符合不符合合理化布局 运城市局制定合理化布局方案 是否有提前30天未通知客户延续情况 符合运城市局合理化布局方案要求 1.询问客现场调查 户2.查看工作日志 1.查看专2014年5月25日-30日 黄 露 关东芳 隋艳冬 5 现场调查 6 未及时通知延续 2014年5月10日-19日 关东芳 王勇强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行为不予延续 是否由于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记录而不予延续 卖案件卷宗2.查阅当事人后续监管情况 2014年5月15日-24日 7 现场调查 关东芳 隋艳冬 制表:黄 露 时间:2014年5月
末端因素1:法律意识淡薄
确 认 人:李雅维 隋艳东 王勇强
确认内容:无证户是否了解所经营卷烟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
确认时间: 2014年5月1日 确认方法:现场调查
确认标准:≥85%的无证户不了解相关法律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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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我们对采集到的无证户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询问他们是否知晓经营卷烟必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见表:10
2014年5月运城辖区无证经营相关法律统计表(单位:户) 总数 了解相 关法律 32 4 12.5% 占比 不了解 相关法律 28 87.5% 占比 制表:王勇强 时间:2014年5月
通过统计图标可以看出,有87.5%没有意识到非渠道进货的违法性,超出了85%的规定所以我们将其定为要因。 结论:要因
末端因素2:非法渠道进货
确 认 人:黄 露 李雅维 王勇强
确认内容:新开店铺是否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入卷烟 确认时间: 2014年5月1日 确认方法:现场调查
确认标准: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的行为
我们小组成员经过讨论后认为新开店铺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入卷烟的原因是其在其他渠道购买卷烟然后自身经营,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其行为是违法的,属于非法渠道进货行为,所以我们将其确定为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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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要因
末端因素3:工作态度消极 确 认 人:王勇强 隋艳东
确认内容:工作人员是否通知新开店铺办烟草零售证 确认时间: 2014年5月2日-2014年5月7日 确认方法:现场调查
确认标准:查看周总结、月度工作总结
通过翻阅专卖工作人员的每周工作日志、月度工作总结,可以反馈出工作人员是否在监管市场时要求新办店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小组成员通过调取2014年1月-3月的工作日志、月度总结来了解工作人员提醒新开店铺办证烟草证的情况,见下表11:
2014年1月-3月运城辖区专卖通知无证经营店铺
申办烟草证统计表
单位:户 日期 发现无证经 营卷烟店铺 1月第一周 1月第二周 1月第三周 … 三月第一周
已通知 通知方式 (实地/电话) 58 129 104 … 77 18
58 192 104 … 77 电话 实地 电话 … 实地 三月第二周 三月第三周 三月第四周 合计 57 149 31 1033 57 149 31 1033 电话 实地 实地 制表:隋艳东 时间:2014年5月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均有通知到位,所以我们将其定为非要因。 结论:非要因
末端因素4:无与经营卷烟业务相适宜的资金 确 认 人:李雅维 黄 露 隋艳冬
确认内容:是否由于流动资金短缺而影响卷烟经营 确认时间: 2014年5月8日 确认方法:现场调查
确认标准:不能提供≤5000元资金证明
烟草专卖法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应具备“有与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想适宜的资金”,而万荣县局将资金证明设定为5000元。小组成员通过现场调查后发现零售户均可以提供5000元的资金证明所以我们将其定为非要因。 结论:非要因
末端因素5:不符合合理化布局 确 认 人:关东芳 黄 露 隋艳冬
确认内容:符合运城市局合理化布局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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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 2014年5月25日-2014年5月30日 确认方法:现场调查
确认标准:查看运城市局合理化布局方案
小组成员调取了近三年来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文书中,全市无一户因为不符合运城市局制定的合理化布局方案而不予批准行政许可情形存在,所以小组成员将其确定为非要因。 结论:非要因
末端因素6:未及时通知延续 确 认 人:关东芳 王勇强
确认内容:是否在许可证到期前60日通知客户办理延续手续 确认时间: 2014年5月10-2014年5月19日 确认方法:现场调查
确认标准:1.询问客户2.查看工作日志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延续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给予注销。
通过查看工作日志,我们发现所有的零售客户均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收到了工作人员递交的延续通知,见下图,所以小组成员将其定为非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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