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3)

2020-04-15 13:56

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甲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7.1.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7.1.5 甲方应在乙方对购货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7.1.6 甲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7.1.7 若购货方或任意第三方对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甲方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不能转让的,甲方应在乙方需要时协助乙方追索债务;

7.1.8 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外,甲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7.1.9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乙方利益的事项。

7.2 除7.1规定外,甲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8.1.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乙方,乙方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

8.1.2 若发生甲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甲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8.1.3 乙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甲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乙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甲方;

8.1.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

8.1.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除8.1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8.2.1 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偿还融资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回收融资本金,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

8.2.2 乙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8.2.3 融资到期日,若乙方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购货方进行追索,乙方向购货方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甲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乙方已从购货方处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甲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甲方。

8.3 除8.1规定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8.3.1 对购货方连续出现两笔以上(含)不按期偿付应收账款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以其与该购货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的保理业务。 8.3.2 。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一般原则: 9.1.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或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9.2.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 9.2.2 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超过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 ●甲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甲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9.2.3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甲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重大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9.2.4 除9.2.3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或购货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甲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甲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甲方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

●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9.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9.3.1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9.3.2 停止对甲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合同;

9.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9.3.4 从甲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9.3.5 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9.3.6 应收账款到期时,直接向购货方追索。

9.4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合同利率加收(30%-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

(30%-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融资期内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融资逾期后改按本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

9.5 甲方未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自借款挪用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条其他

10.1 乙方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购货方的回款记录在乙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乙方与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乙方和甲方之间就本合同履行的有效凭证。

10.2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0.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0.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0.5 由乙方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乙方可直接将通知书递交购货方而无须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方式解决:

11.1.1 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1.1.2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合同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2.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2.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2.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2.5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附则

13.1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 13.1.1 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3.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13.1.3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3.2 本合同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根据甲方办理 [追索权(回购型)/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业务申请,经双方确认,甲方将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保理融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有关事项做出如下约定:

一、本清单与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双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清单时具有相同含义。 三、本清单未尽事宜服从于双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

四、本清单项下应收账款发票较多时,可加附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清单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附件3:

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购货方全称应收账款发票编号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应收账款还款日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发放日保理融资到期日贷款利率(%)利息计收方式应收账款催收方式手续费金额

融资金额合计手续费金额合计

注:1.应收账款还款日为本清单项下购销双方在购销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账款回收日,填写格式为××××年××月××日;

2.保理融资发放日和保理融资到期日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 3.应收账款催收方式为乙方催收或甲方催收;

4.利息计收方式为一次性结息或按日计息、按月(季)结息。 甲方(公章):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公司:

根据公司(销货方)与中国工商银行(保理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销货方已将与贵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的以下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保理银行,请贵公司按照该购销合同约定及时将以下应收账款付至账号为的账户: 发票编号,发票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发票未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 发票编号,发票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发票未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 发票编号,发票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发票未付余额人民币元(大写); 特此通知。

销货方(公章):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

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相关规定,贵公司转让给我行的下列应收账款符合上述合同条之规定,已达到回购条件。现通知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日之前对下列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并将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回购款项存入账户: 购货方名称,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发票编号; 特此通知。

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6:

应收账款回购确认书

按照公司(销货方)与中国工商银行(保理银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相关规定,销货方已对下列应收账款进行了回购,下列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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