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9)

2020-04-15 13:56

b:

核准前提条件落实情况

c:

订立合同与借据 d:

贷款资金划转 a:1.

涉及担保的,未按前提条件要求落实担保。

2.有关前提条件落实情况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无效资料。 3.销货方未按照要求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 4.未查询应收账款登记系统 b:

1.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核实前提条件落实情况。 2.超过审批时效放款。 c:

1.合同或借据存在不利于我行的重大漏洞。

2.未将放款条件纳入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 3.未及时通知购货方相关保理(公开保理)事项。

4.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保险等。

d:

1放款账户、金额、期限、币种、利率等出错。a:

1.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前提条件要求进一步核实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和有效性,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查证抵质押物是否已就其他债权提供了部分或全部担保。

2.客户经理必须按要求核实前提条件落实情况,按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向相关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政府主管部门等)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审批书的要求取得所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原件。

3.核实销货方已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

4.核实应收账款不存在转让、质押或异议登记等情形。

b:

1.核查人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前提情况落实材料,按照审批书的要求逐项核查,有疑问的,责成客户经理进一步提供材料;

2.核对审批时间与放款时间,确认客户提款时间在审批时效内。 c:

1.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对合同条款修改的,需由一级(直属)分行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2.明确要求将贷款前提条件纳入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重要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及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要求。

3.销货方开户行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合同后,应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公开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 4.按照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抵质押权利证明文件,同时按照规定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抵质押物财产保险。 d:

1、客户经理将书面借据提交运行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将书面借据和电子准贷证核对一致后放款。放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基础文件

1. 《关于印发国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8]22号); 2、《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 相关文件

1、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3]94号); 3、《关于建立总行审批信贷业务前提条件落实情况核准制度的通知》(工银办发[2004]78号); 4、《关于实行公司信贷业务审批时效制的通知》(工银发[2005]2号)。

贷后管理与监督检查 流程图风险控制

购/销货方开户行购/销货方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风险环节风险点控制措施文件依据

a:

贷后管理与信贷监督检查 b:

风险分析

c:

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a:

1.未对购销双方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内容不全面。 2.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监督。

3.未进行系统监测或未能通过系统监测及时发现风险。 4.未进行监督检查或未能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风险。 b:

1.未能及时、准确揭示风险。 c:

1、风险防范措施不合理。 2、风险防范不及时 a:

1. 销货方开户行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会计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2. 购销双方开户行须分别购货方和销货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3.设置作业监督岗,通过审查审核信贷档案资料,了解业务的合规性,重点监督融资前提条件和担保的落实情况及信贷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4.要求相关人员定期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同时强化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等。 b:

1.购货方开户行对购货方的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和现金流量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其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对销货方的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和现金流量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及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其到期回购能力和回购意愿。 c:

1.对于有追索权双保理业务,购销双方开户行应分别对购销方发生销售收入、现金流量或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明显恶化、筹资能力下降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判断销货方是否具备到期回购的能力,购货方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保护性条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如销货方或购货方出现合同约定的风险情况,销货方开户行可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或要求销货方追加我行认可的合

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2.对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购货方开户行应对购货方发生的销售收入、现金流量或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明显恶化、筹资能力下降等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判断对购货方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产生的不利影响,并积极制定债权保护措施。销货方与购货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介入,如因此导致应收账款未能按期回收,应要求销货方对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基础文件

1. 《关于印发国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8]22号); 2、《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 相关文件

1、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关于重新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9]21号); 3、《关于组建贷后监督检查中心的通知》(工银发[2004]38号); 4、《信贷作业监督指南》(工银办发[2006]525号); 5、《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7]439号); 6、《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贷款大户风险监控办法(试行)》(工银办发[2005]269号)。

贷款收回

流程图风险控制

前台业务部门运行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环节风险点控制措施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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