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存在直接借用资金的行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借用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贷款通则》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和得利斯集团分别出具《承诺函》,一致承诺自2008年1月1日起,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将不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若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和得利斯集团以及各自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之间发生的相互借款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实际控制人和得利斯集团愿意对发行人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借用的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也未引起任何经济纠纷,且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和得利斯集团均作出相关承诺,故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有限公司阶段,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履行了发行人当时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京永专字(2008)第3102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且未再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代垫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并能依法规范运作,发行人治理结构完善。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一直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运作。
发行人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存在直接借用资金的行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借用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但是,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已清偿各自全部所借资金,也未引起任何经济纠纷,上述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并能依法规范运作,发行人治理结构完善。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运作。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照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当时内部严格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审批程序。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建立了包括法人治理方面、公司日常管理方面、人事管理方面、业务控制方面、财务管理方面、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方面、内部监督控制方面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发生的历史行为,且未实际收取或支付利息,未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上述资金往来已于公司改制阶段全部清理完毕,未引起任何经济纠纷,未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目前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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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字火腿:借出资金同时借入资金
2007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相互占用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公司 2007年存有部分闲置资金,而关联方中信房产和金信置业等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资金存在需求,因此发生了对公司较为频繁的资金占用;但同时公司也从关联方借款来弥补公司短期营运资金的不足。2007年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总额为11,816.86万元,收回13,732.70万元,同时累计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总额为 663万元。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已经全部收回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且之后再没有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07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
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最终主要用于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的“汉口人家”商品住宅房产项目等项目的开发以及购买原材料,少量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开支。其中中信房产、金信置业占用资金最终主要用于上述商品住宅房产项目的开发。
2、2007年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情况
2007年,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以弥补短期营运资金的不足,具体情况如下:
施文为火腿公司提供的借款主要来自于其家庭多年的生活积累、通过资本市场取得的投资收益、出租物业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家庭所投资的公司赚取的利润。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披露的发行人申报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相互占用情况真实、完整。
上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款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对公司借贷资金给关联方的行为处以罚款,公司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施延军先生出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资金借款问题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因上述事项而对公司进行处罚,本人愿意代替公司承担全部处罚款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但该等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资金管理制度》等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