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61):资金占用解决之道(8)

2021-09-24 16:48

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就资金占用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对该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2009年5月起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防止资金被关联方拆借或占用。公司2010年第五次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就资金占用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等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为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避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措施

1、投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关联方永清制造已具备独立的运营能力和自身融资能力,自2009年5月以后占用资金的情形已经消除。

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已转变为控股公司,自身不再经营其他业务,每年的股利即可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永清制造的业务已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可以满足自身经营所需资金;同时其现有的300亩土地,评估价约为25万元/亩,评估总价约为7,500万元,还有建筑物15,496.89平方米,评估价约4,400万元。依银行授信按7折抵押能够贷款8,000万元,需求资金可以通过银行以资产抵押融资解决。

2、为避免发生新的资金占用,公司进一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公司现行章程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均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和回避程序,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内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另外,《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董事会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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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启动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3、公司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正军于2010年9月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

承诺:(一)严格限制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永清股份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三)如公司董事会发现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永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永清集团所持公司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控股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措施

1、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该情形已经全部得到清理。

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权限、程序作了严格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有关制度,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自2009年5月起,公司未再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2、确保控股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措施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通过制定的上述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定价、授权、执行以及信息披露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控制股东永清集团及关联方永清制造报告期内占用公司部分资金,该等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自2009年5月起,公司未再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关联方资产占用及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就资金占用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等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能有效防止发生关联方对公司资金被关联方拆借或占用,确保公司控股股东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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