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绍兴亚太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占用
最近三年,亚太房地产占用亚太医药化工资金情况如下:
2007年初,亚太医药化工应收亚太房地产900万元系本公司收购其股权前形成,于收购时带入。本公司收购亚太医药化工股权后,由于管理权交接需要一个过渡阶段,致使公司清理、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精神和措施未能及时传达到亚太医药化工。2007年1月5日,亚太医药化工向亚太房地产借出资金2,000万元。2007年6月29日,亚太房地产归还了2,900万元拆借资金。自2007年7月1日起,亚太医药化工未有新发生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2008年4月29日,亚太医药化工经绍兴县工商局核准注销。
(三)收取关联方资金占用费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1、收取补偿费
2008年9月11日,本公司、亚太集团及亚太房地产签订三方协议,就上述亚太集团对亚太药业、亚太房地产对亚太医药化工资金占用事宜达成协议。根据相应款项实际占用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亚太集团就2003年至2006年底期间占用亚太药业的资金事宜向亚太药业支付补偿款104.53万元,由亚太房地产就2006年底至2007年6月底期间占用亚太医药化工资金事宜向亚太药业支付补偿款85.70万元(因亚太医药化工已注销,由本公司直接收取)。本公司已收到亚太集团及亚太房地产支付的全部补偿款。
最近三年,本公司向亚太集团及亚太房地产收取补偿款对公司盈利影响情况如下:
上述补偿款,均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中,对本公司的经常性损益没有影响。
2、资金占用利息及补偿款对申报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四)资金占用规范情况
投行小兵作品
1、公司已按【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以前年度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至今,亚太药业未再发生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而以前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虽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未造成负面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2008年3月12日,陈尧根先生、亚太集团就资金占用出具书面承诺:“陈尧根、亚太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亚太药业及其子公司的资金。陈尧根和亚太集团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亚太药业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陈尧根及亚太集团赔偿一切损失。”
2008年7月29日,亚太集团再次就资金占用出具书面承诺:“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相互借款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亚太集团愿意对亚太药业因受到该等处罚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3、制度保障
《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八条以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五)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认为
“公司经过整改已解决了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的情形,关联方已就资金占用支付了公允的对价,且亚太集团及陈尧根均出具了相关承诺,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发行人和关联方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已独立规范的运行了1年以上。
亚太药业已制定并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包含了资金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公司经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控制。为了加强关联方资金管理,在此基础上,亚太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现有治理结构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资金管理流程及决策程序也作有相关的规定,公司已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资金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2、发行人律师认为
投行小兵作品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此进行了整改,在2007年6月29日前,发行人已向关联方收回全部占用的资金。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发行人和关联方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已承诺其对发行人若因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受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往资金占用情况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不会造成法律障碍。亚太集团、亚太房地产、陈尧根占用亚太药业和医药化工资金事宜,占用方已经按照实际借款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被占用方或利益相关方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或进行了补偿,已相应支付了公允对价。
亚太药业制订有《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亚太药业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又制订了《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独立运作,发行人之资金管理制度是健全的。
发行人近三年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