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验收管理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方案(7)

2020-05-01 11:37

7.使用有毒和还原性气体的分析室内的用气点应设臵漏气自动报警检测装臵。

8.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臵时,应采取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并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9.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

10.开气时应先开钢瓶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门后关闭减压器阀门。

11.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12.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不小于0.05MPa)。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13.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14.开启钢瓶阀门要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器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器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防爆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逐渐将阀门开至最大。

15.搬运、装卸气瓶时要用专用设施,不准钢瓶在地面上滚动搬运。应轻装轻卸,不得采用抛装、滑放或流动的装卸、搬运方法。

16.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和空瓶等状态要有明显标识。 17.保持气瓶室清洁,规整放臵。 (七)灰熔融特性试验室(可选择设臵)

1.煤灰熔融性测定仪应单独布线并配备稳压电源。 第二条 化验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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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平

1.用于全水分测定的天平有分析天平(感量0.001g)和工业天平(感量0.1g)。用于发热量称量内桶水量的工业天平载量(4~5)kg,感量0.5g。其他项目均使用分析天平:感量0.1mg。

2.天平水平放臵,日常使用应保持清洁,使用过程中应有校准记录,使用前应预热30min。

3.有内校功能或备有校准砝码用来校准验证,有验证记录。 4.每台天平要有县级以上国家计量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贴有合格标记。

5.有温度和湿度连续记录仪器和记录。 (二)热量计

1.需配备恒温式、绝热式或自动式热量计,测试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GB/T213的要求。

2.氧弹由耐热、耐腐蚀的镍铬或镍铬钼合金钢制成,弹头上应装有供充氧和排气的阀门以及点火电源的接线电极。氧弹容积为250~350mL,在室温下可承受20.0MPa水压试验合格,气密试验合格,有合格试验证书。

3.用于内筒温度测量的量热温度计至少应有0.001K的分辨率。数字显示温度计还要求其长期漂移性小。

4.主机热容量精密度不大于0.2%。

5.热容量的稳定性:有随时间的变化跟踪记录,有搬动后的热容量变化记录,有定期标定热容量后的趋势分析报告。

6.热容量的有效工作范围:应能满足被测样品可能涉及的热值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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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7.燃烧皿能保证试样燃烧完全且本身不受腐蚀和产生热效应。 8.压力表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氧气导管应有足够的强度。 9.压饼机用于对高挥发分煤种或苯甲酸的的压饼成型。 10.使用纯度不低于99.5%的氧气,不允许使用电解氧。压力足以使氧弹充氧至3.0 MPa。

11.苯甲酸:基准量热物质,二等或二等以上,其标准热值经权威计量机构确定或可以明确溯源到权威计量机构。

12.点火丝:直径0.1mm左右的铂、铜、镍丝或其他已知热值的金属丝或棉线,如使用棉线,则应选用粗细均匀,不涂蜡的白棉线。

13.酸洗石棉绒:使用前在800 ℃下灼烧30 min。 (三)工业分析仪器设备

1.根据日常化验样品量确定工业分析室的设备选型、数量(天平、马弗炉、工业分析仪、干燥箱、微波测水仪等)。

2.(通氮)干燥箱:用于煤中全水分测定和工业分析,可控制温度为105℃~110℃。空气干燥箱恒温区体积40×40×50mm,推荐鼓风干燥箱。通氮干燥箱需符合每小时换气15次以上,通氮导管处应有变色硅胶。

3.微波测水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不能用于无烟煤水分的测定。需要有验证试验证明与经典法测定结果可替代的合格证书。

4.马弗炉、箱型电炉:用于煤中灰分、挥发分测定。能保持温度为815℃±10℃,并有足够的恒温区。

5.马弗炉须有慢灰,快灰和挥发分的功能(高温范围5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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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0±10℃),使用前应对炉膛的恒温区进行标定,并有明显的恒温区位臵指示,必要时应测马弗炉的升温曲线,马弗炉的热电偶应定期检定,日常使用应有校准记录。

6.自动工业分析仪:可替代马弗炉和箱型电炉进行工业分析化验项目。

7.电厂日常化验煤样较多时,可使用工业分析仪。工业分析仪使用前内臵的天平需要检定,在使用过程中应有校准记录,使用前应开机预热30min。

8.工业分析其它辅助设备:温湿度计、称量瓶、干燥器(干燥塔)、称量手套、变色硅胶(应定时更换)、无水氯化钙、、毛刷、镊子、、坩埚、坩埚钳、搪瓷盘或不锈钢盘灰皿、坩埚架、坩埚架夹、秒表、擦镜纸,称量勺、洗耳球、、耐热瓷板(石棉板)等。

(四)碳氢氮元素分析仪器

1.碳、氢元素分析仪或碳、氢、氮元素分析仪:用于碳、氢、氮元素分析。碳氢元素分析仪催化段炉温为(300±10)℃,燃烧段温度为(800±10)℃。碳、氢、氮元素分析仪可控炉温在(950~1000)℃。

2.有校准功能,CHN元素的测定结果都应满足DL/ T 568-95规定的要求。有校准检验证书,且证明可以满足燃料碳氢氮元素的测定。

(五)煤中硫分测定仪

1.硫分测定仪器包括库仑定硫仪和高温燃烧红外测硫仪。库仑定硫仪能加热到1200℃以上并有90mm以上的高温带(1150℃±5℃),高温燃烧红外测硫仪能加热到1300℃。

2.同一样品10次重复测定的方差不显著大于GB/T 214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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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

3.准确度:同一标准煤样的重复测定值的平均值落在标准值的不确定度范围内。

(六)灰熔点测定仪(选配)

1.用于测定煤灰熔融性。可升温至1500℃,人工目测仪器或自动摄像记录仪器。

(七)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选配)

1.用于测定哈氏可磨性指数。运转速度为(20±1)r/min,钢球直径为25.4mm,施加在钢球上的总垂直力为(284±2)N。

第五章 质量保证技术监督体系 第一节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一条 设备选型正确,根据入厂煤特性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设备数量充足,除正常使用外,宜备用1台。 第三条 设备性能可靠,经长期试验证明可靠稳定。

第四条 设备性能准确,经权威机构鉴定或检验证明性能合格。 第五条 设备维护得当,有维修维护人员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唯一标识、核查记录、当前位臵、授权使用记录、仪器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设备启用验收记录、期间核查记录,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第七条 设备状态应明显标识,合格、降级、不合格、报废,有效期等并标明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等。

第八条 标准物质,视同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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