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
(1) 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 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3)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4) 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案例】巴泽恩?朱拉尼器官捐赠案
?【法律问题】
?1、本案中认定巴泽恩?朱拉尼终止权利能力的准据法是?
?2、本案中巴泽恩?朱拉尼脑死亡的事实能否作为认定其死亡并丧失权利能力的标准?
? 2001年5月31日早晨,33岁的巴勒斯坦医生巴泽恩?朱拉尼在他居住的耶路撒冷北部
的苏亚哈特难民营一家咖啡馆前,被以色列定居者的复仇子弹打中了头部。当被送到以色列医院抢救的时候,被宣布已脑死亡。
? 其父在儿子遗物中发现了儿子的人体器官自愿捐赠申请,他决定实现儿子的愿望,把器
官捐出来挽救几位以色列人!
?以色列、巴勒斯坦采用的死亡认定标准是相同的,即脑死亡 。
?按照朱拉尼家人的意愿,朱拉尼的心脏、肺、脾、肾和胰等器官被医生摘下,分头送往耶路撒
冷的以色列哈达什大学医院、拉宾医疗中心?贝尔逊医院、以色列施科纳达儿童医院和特拉维夫特尔哈什默尔医院。此后,朱拉尼的遗体才被家人迅速埋葬。
? 37
岁的以色列汉子雅各尔?科恩因患心脏功能严重衰竭而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了四个
月,因得到朱拉尼家人捐赠的心脏重获新生;一位62岁的以色列老人因获得了朱拉尼捐出的肺而得救;一位61岁的以色列老人和一名13岁的以色列小男孩因移植了朱拉尼的脾得以死里逃生;—名30岁的以色列妇女因移植了朱拉尼的肾和胰而获新生。让器官移植手术的以色列医生们拍案称奇的是,所有5位接受朱拉尼移植器官的病人全都奇迹般地康复了,没有丝毫不良排斥反应
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能力。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
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
?18周岁:中、德、英、法 ?20岁:瑞士 ?24岁:奥地利
?25岁:西班牙、智利
2)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禁治产制度:
?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
经营自己的财产制度。
?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不同。 ?例如对于禁治产的原因
?例如:法国、德国:因挥霍、浪费以至陷入贫困或影响其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可经厉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其为禁治产人。
? 英国:只对精神病人宣告。
?中国:无此概念,称为“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关于禁治产的效力
?多数国家主张被宣告禁治产者行为无效。即使宣告禁治产人的原因已消失,只要本人与其有利
害关系的人未申请法律撤销禁治产宣告,则其法律行为始终无效。
?另一种主张,被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者,法律行为只是可撤销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通行作法:依当事人属人法。 ?本国法: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
?住所地法: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部分国家 ?属人法两个例外:
?一、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定居国法律。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三)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两种主张
?1)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 ?2)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法院管辖 ?多数国家倾向第二种
?1905年订于海牙的《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规定国籍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情况下,
也可由居住国法院管辖。 2. 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几种不同作法:
?(1) 法院地法;
(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
(4) 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禁治产宣告同死亡宣告一样,一般都属于本国的公法行为,为维护内国人的利益,各国在
司法实践中一般适用内国法(即法院地法)。 三、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 法人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依法人属人法
?实际上受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最高院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案例】 上海电力公司补偿案 ?【法律问题】
?1、本案法人国籍的确定美国采用的是哪种学说? ?2、法人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应适用哪国法? ?【案情介绍】
? 上海电力公司于1929年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的“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总共的损失约4400万美元,加上利息共1.4亿美元,并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受此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
? 中美政府在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美元。
?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
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法院驳回了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 上海电力公司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
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了调查表。电力公司要求法院对未做回答的中国索赔者提出缺席判决。
? 198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声称缺席判决是违背中美协
议的。1984年3月,美国政府提出介入诉讼动议,声称根据中美协议,其对反诉有利益关系。法院准许介入。美国政府认为,与中国签署的协议已经是联邦法律的一部分,因而该协议对法院和上海电力公司都有约束力。法院于1987年做出判决:支持美国政府介入;上海电力公司不得反诉。
第十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
?〔基本知识点〕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 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
?即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的一种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的要件: ?实质要件:
?指当事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形式要件:
?指法律行为须符合一定的方式,甚至还要求符合特定的形式 ?2. 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主要体现:
?1) 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的限定不同。 2) 意思表示的方式、效力及表示错误的后果规定不同 3)标的合法的标准不同
4)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及不遵守法定方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定不同 ?3.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通常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 ?具体:
行为能力问题:首先适用行为人的属人法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债权行为少数国家适用意思自治 ?依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准据法 ?2.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 适用行为地法。
?(2) 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 ?(3) 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国际上对不动产的登记和处分、票据行为的方式等通常只适用行为地法。 二、 代理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一般区分代理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法律适用 ?请看下面图表: 图表
?1.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般认为属委托合同关系,应依适用于合同法律选择的冲突法原则决定其准据法,多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 。 当事人未选择时 ?四种主张:
?依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依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依代理人营业地法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确定的。
?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第6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应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业地法
?若没有这种营业地,适用其惯常居所地法
?如果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又是本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则应以该国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如果本人或代理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以与代理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 ?2.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
?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即外部
关系完全由附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支配。 ?3.代理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准据法 ?(2)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此法被认为是调整代理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 ?(5)混合法。 、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1、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上,物权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在本质上是某种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权和绝对权。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物权上差别 ?大陆法系:
?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地益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大陆法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通常以立法明确规定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禁止特别约定。 ?英美法系
?物权被称为财产权,英美法将财产权在整体上分为:
? 法律上的所有权、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期限性财产权,其每一种财产权又可细分为多种类型的财产权。
?英美法系当事人可创设物权:
否认物权法定原则,其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信托证书、私法文件、公司章程设立特定内容的所有权或财产权。 ?3.涉外物权的平权原则 ?概念
?在国际间的民事交往中,各国相互承认对方依据本国法律效力而产生的物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际民事交往的原则。 ?案例分析: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凯麦尔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 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二、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法律,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