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7)

2020-06-18 20:04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认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两种确定动产所在地的方法: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形: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 两种作法。

【案例】葛佩琪诉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法律问题】

?1.说明以我国法律判断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租赁承诺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因?

?2.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3.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是什么? ?4.试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案情介绍】

? 原告葛佩琪,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本国东京千代田区九段北1—9—14—905。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1068号。原、被告间曾于1996年初就被告开发的“上海维多利大厦”外销商品房达成了买卖协议,期间又达成了租赁承诺协议,被告承诺自1997年1月1日交房后,负责房屋包租事宜并定期向原告支付房租,但自1997年7月起被告违约未给付原告其承诺应付租金,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到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原告葛佩琪诉称,1996年初,被告在日本销售由其开发建设的“上海维多利大厦”外销商品房,称凡购买该房的业主可采用按揭形式付款,而被告能以包租形式提供租金保证,且被告与交通银行东京分行达成协议,购房者可由交通银行东京分行提供按揭贷款,被告提供的租金可用来偿还抵押贷款的本息。原告据此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维多利大厦A幢17层D室,合同约定于1997年1月1日以前交付房屋。1996年4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承诺确认书》,约定被告对原告购买的上述房屋作出7年的租金保证承诺,承诺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美元2191.4325元,支付日最迟不得超过每月28日。租金保证期间,如被告未能代理将房屋出租或代理出租的租金低于保证租金额,被告仍确保向原告实现其所作的保证,期间应向政府支付的有关税费由原

告承担,而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费则由被告承担。1996年8月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交付使用许可证,同年12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屋出售合同》。1997年3月24日原告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由被告予以保管。 ?1997年1月1日起,《租赁承诺确认书》开始履行,被告始每月向交通银行东京分行支付给原告应还贷款美元1731.2317元(已扣除有关税费)。然而,自1997年7月起至同年12月,因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外销房屋租赁的税收由每次租金收入的21%下降为10.5%,故被告每月少付原告10.5%的租金款,尤其是从1998年3月起被告停止支付原告租金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998年3月至7月的房屋包租租金计美元10957.15元,立即付足1997年7月至12月的包租租金差额计美元1380.6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自1998年3月起使原告每月遭受相当于当月被告应付租金额14.5%的银行延期付款的赔偿款的直接经济损失,故还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损失计美元394.47元。 ?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与被告就维多利大厦系争房屋签订了预售合同后,双方确又签订了《租赁承诺确认书》,依照中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出租方出租房屋应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始能实施,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确认书在先,签订出售合同及取得物权标志即产权证在后,因此原告是在无权出租系争房屋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确认书的,故该确认书是无效合同。为了管理外销商品房的包租,有关部门于1997年7月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了《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参照此办法,本租赁确认书既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又未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因此本确认书更不具备法律效力。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是按约定给付租金的,虽然被告是收到过税率下降的通知,但税务机关仍是按21%征收的,故原告提出缺少10.5%的租金是不符合事实的,被告不予认可。实践中被告是将租金汇入原告在东京分行开设的账户,而非以租金来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租金和贷款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接受。 ?五、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

?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够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

?物之所在地法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2)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3)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6) 占有或转让不动产的能力、处置的形式、转让的实质有效性以及时效等问题。 ?2. 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四种不同的主张: (1)住所地法; (2)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4)支配转让行为的自体法,即与交易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 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无体动产:

?是与有体动产相对应的概念,指不以实体形态存在的财产。 ?无体动产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诉权

?如产生于借贷或正常商事活动的债

?(2)权利:

?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如流通

票据和股票(股份)。 ?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1)与无体动产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 (2)无体动产交易自体法 六、国有化

?1、国有化概念(nationalization)

?通常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 2、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一般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对位于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但要求所在国给予一定的补偿。 ?各国对于补偿问题三种不同做法: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3. 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国有化,即使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 【案例】意大利AGIP公司诉刚果人民共和国案 ?【法律问题】

?1 刚果政府对布拉公司的国有化行为是否正当、合法?补偿标准如何? ?2 怎样正确解决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问题? ?3 实施国有化的条件?

?【案情】 1962年,意大利AGIP公司依据刚果法律在刚果设立布拉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油产品的销售经营。1974年1月,刚果政府依该国有关法令对石油产品销售行业实行国有化。依据此前AGIP公司与刚果政府达成的一项协议,布拉公司作为例外不在被国有化之列。该协议规定,AGIP公司将布拉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刚果政府,后者同意保留布拉公司私法上责任有限公司的地位。刚果政府在协议中还作了将为布拉公司融资提供部分担保,以及有关确保布拉公司销售份额等多项承诺。 ?协议还规定,对由该协议的适用或解释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依刚果人民共和国已经批准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予以解决,适用的法律应为刚果的法律,必要时以国际法原则作为补充适用

?由于刚果政府未履行其在协议中所作的部分承诺,布拉公司因而难以经营。1975年4月,刚果政府宣布对布拉公司实行国有化,理由是: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作为公司股东的刚果国家利益。刚果政府同时还宣布该国有化法令不产生任何要求补偿的权利。后来,刚果政府通过发布新的法令同意给以补偿。AGIP公司对此表示不满,遂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设立的常设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刚果政府赔偿AGIP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七、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

?信托是英美法中所特有的法律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接受。

?英美法中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理财产的行为。 ?1985年海牙《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认的公约》 ?首先确定意思自治原则

?“信托受委托人(settlor)选择的法律支配”。

?如果所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有关国家对某些信托不承认当事人自治,则选择无效,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律时应考虑的因素: (1)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 (2) 信托财产的所在地;

(3) 受托人的居所地或营业地;

(4) 信托的目的以及实现信托目的的地方 白雪夕阳

第十二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知识点〕

?一、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 合同的法律适用 ?1.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分割论”与“单一论”

?①对于同一合同,“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2.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1)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 ?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易解决争议

?确定意思自治是否有效--即意思自治其本身的准据法: ?适用法院地法;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适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 ?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订立合同当时选择 ?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损害。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明示选择为各国普遍肯定。

?对于默示选择,有的承认,允许法官推定。有的不承认,且程度不同。

【案例】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 ?【法律问题】

?1 审理涉外案件适用外国法的步骤是什么?

?2 本案中上海海事法院依据哪项原则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处理本案争议? ?3 我国法律适用领域内哪些法律规范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6日,原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法国S公司达成木材进口贸易协议。1999年10月14日,原告以传真方式向被告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3份投保书,要求被告出具保险单,被告相应签发了3份保险单,保

险单载明的签发日期及船舶开航日期均为1999年9月12日,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条件为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弃货及浪损条款、伦敦协会船级条款、伦敦协会放射性污染除外责任条款、ISM货物背书条款、千年虫除外责任条款。该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保险事故,1999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1999年11月10日,被告委托麦理伦国际集团对涉案货损进行检验,麦理伦国际集团向原告出具收条,证明其已收到原告提交的涉案货物保险单3份及提单、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后因双方就理赔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以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称其签发的涉案保险单背面载有法律适用条款,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保险单背面条款,但双方对于依格式保险单背面条款约定适用《英

?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均无异议。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一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情况,被认为是重要情况。二十条规定:同磋商期间以及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的每一重要陈述,必须真实。如不真实,保险人即可宣告合同无效。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陈述,被认为是重要陈述。陈述可以是事实,也可是一种期望或信念。陈述在合同签订前可以撤销或更正。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被认为已经成立;为表明保险人何时接受投保申请,得参考承保条或暂保单或其他签订合同时惯有的备忘录。

?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合同的履行地具有涉外因素,故本案为涉外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本院管辖,本院依法有权对本案进行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涉外篇中规定了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冲突规范,即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同意依据保险单背面条款的约定,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处理本案争议,此约定为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冲突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肯定,未违反我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对此约定的效力及其合法性可予以认定,本案保险合同的准据法应当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内容的查明,本案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了该法英文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核实,对其内容予以确认。

?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保险人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注重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

?是弹性概念,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但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许多国家采用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客观依据。 【案例】

罗显信与佛山骏毅、佛山天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法律问题】

?1 本案应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准据法?

?2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解决本案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3 若根据特征履行说怎样确定本案中加工承揽合同的准据法? 【案情】 ? 罗显信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佛山市骏毅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骏毅公司),系从事承揽加工金属制品、工艺品等的企业。2001年上半年,骏毅公司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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