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8)

2020-06-18 20:04

罗显信的定单,为罗显信做了正方烛台等金属制品,骏毅公司均按要求加工生产并已交货给罗显信。后因加工承揽货款发生纠纷,骏毅公司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批货物出口是经过佛山市天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法院将佛山市天雅进出口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一并审理。

?骏毅公司主张:2001年7月16日,罗显信尚欠骏毅公司承揽加工货款为港币1223921.16元。对上述货款骏毅公司多次要求罗显信结算款项给骏毅公司,但是均被罗显信以各种理由推托。请求判令罗显信向驶毅公司支付承揽加工货款港币1223921.16元并支付违约金港币141362.89元,判令罗显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罗显信答辩称:罗显信认为骏毅公司起诉罗显信欠加工款港币1223921.16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罗显信已经将全部的加工款支付给了骏毅公司,且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完全没有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骏毅公司的诉讼请求。 ? 天雅公司述称:关于2003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在2000年到2001年期间,骏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天雅公司,证明双方的业务总金额,并不能说明双方有债务存在。天雅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帐,只能证明天雅公司出口的金额,没有说明借方是何人,结汇也没有证明是哪个外商支付的,因此该明细分类帐并不能证明罗显信已经支付货款给骏毅公司,骏毅公司、罗显信双方的债务关系应该由其双方各自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由于罗显信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解决本案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故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由于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骏毅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据此,作出判决:罗显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骏毅公司支付加工款港币548630.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骏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特征性履行方法

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适用特征性履行方法的两种方式:

?①把合同划分多种,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 ?4)合同自体法

一般是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且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5)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直接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包括法院地国法、与案件有重大利益和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6)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合同的特殊方面

?一般认为,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

?当事人的能力、合同形式问题具有特殊性 ?(2)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剥夺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受雇人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受雇人惯常履行其工作地国家的法律或受雇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消费者合同一般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法。

?保险合同通常适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习惯居所地国法。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则受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二、 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范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必须是明示的,排除了默示选择方式。 3)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其适用范围包括其他所有方面。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没有明示的选择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准据法也是指现行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以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以下几种合同准据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

7)科技咨询、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11)不动产租赁、买卖、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2)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3.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其适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而适用中国法。 三、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1.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之债:

?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几种主张: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各国确定侵权行为地的不同主张: (1)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以损害发生地为为侵权行为地法。

?(3)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如下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 ?(2)当事人意思自治进入侵权法领域。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时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 特殊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1)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68年《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也有例外。

2)涉外产品责任

?“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广泛赞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2年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的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是: ?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

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

?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 【案例】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洗车损害赔偿案 ?【法律问题】

?1.《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何? ?2.本案的法律适用? ?3.本案的举证责任归属?

?4.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以及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效力分别如何? ?【案情】

? 林志圻系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子。1996年9月13日晨,林志圻乘坐由本单位(莆田车购办)司机刘文彬驾驶的日本产三菱越野吉普车前往福州市。林志圻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林志圻的哥哥林志仁坐在后座。7:02时左右,当该车以时速90--100公里通过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林志圻面前的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形成口杯大小的一个洞。此时,林志圻已处于昏迷状态,车便停靠在路边,刘文彬、林志仁二人将林志圻从车上抬下,雇一辆车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抢救。林志圻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对林志圻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其结果是:“死者左

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全身体表未发现钝器直接击伤痕迹。”

?

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得知事故报告后,即赶赴出事地点作了现场勘查记录, 三菱公司得知事故消息派员到福州市,在得到车主莆田车购办的许可后,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前挡风玻璃拆卸下来封存。1997年4月上旬莆田车购办派员专程赴北京,向三菱公司的驻京办事处交涉,主张对事故车上的玻璃应委托中国境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菱公司的驻京办事处即时承诺。同年9月11日,莆田车购办再次去函,强调了以下三点要求:(1)必须对该块爆破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待有了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再次协商处理;(3)倘若不做鉴定或者协商不成,将依法向贵公司索赔。

?三菱公司并没有按莆田车购办的要求将该块爆破玻璃送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而是早已

擅自将封存的玻璃运往日本三菱公司的挡风玻璃生产厂家旭硝子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于1997年9月14日作出《挡风玻璃破碎实物调查质量报告》,称:“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

? 后来三菱公司将玻璃由日本运回北京。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坏的玻璃进行

鉴定,该玻璃送至质检中心时已经碎成一个平面,无法进行玻璃强度试验和爆破原因分析。质检中心在此情况下根据玻璃破损照片得出推断性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

? 原告以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越野车挡风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三菱公司诉至中

国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菱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何?(下页) ?2.本案的法律适用? ?3.本案的举证责任归属?

?4.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以及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效力分别如何? ?1977年10月生效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当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所,或直接遭受损害的

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首先适用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

?当上述情形不存在时,则适用的法律应是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该内国必须同时又是遭受损

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所。

?3) 国际空中侵权行为

?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加以调整。但仍有

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

?国际空中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 ?最重要联系说 ?政府利益分析

【案例】上海振华港口机械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快递延误赔偿案

?【法律问题】

?1.航空侵权的法律问题。

?2.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适格? ?3.本案的法律适用如何?

?4.《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 ?5.本案的赔偿限额是多少?

?【案情介绍】

? 1993年7月20日上午,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港机公司)。电话通知

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公司(下称外贸浦东公司,系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揽货点)的何德,表示其7月21日需快递一份文件至也门共和国参加投标。7月20日下午,何德交给上海港机公司一份运单号为38036552760的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下称美国联合运送公司)运单,由

上海港机公司填写。该份运单印有《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本运单、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托运人委托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规定。运单还详细说明填写的12个步骤。上海港机公司仅在运单上填写了托运人及收件人的详细情况,其余应填事项未填写。7月21日上午,何德至上海港机公司取走托运物标书(该托运物标书送机场报关时,过磅重量为8公斤),并在运单上签字,表示认可收到上海港机公司的标书。上海港机公司随即汇付外贸浦东公司运费人民币1258元,其中1280.50元由外贸浦东公司经结算付给美国联合运送公司。当日上午10时,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所属浦东办事处人员至何德处取走了上海港机公司的托运物标书,并在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收件代表签字栏签字认可,在托运日期一栏填写日期为1993年7月21日。

?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收到上海港机公司标书后,未在当天送往海关报关。次日,美国联合运送公

司亦未能使托运的标书报关出境。直至7月23日晚,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才办理完托运标书的报关出境手续。托运的标书于7月27日到达货物运送地点。上海港机公司在得知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半才离境,并未能在7月26日投标截止日前运到的消息后,再次将标书的全部材料传真至也门共和国,期待传真投标文件被招标方确认,但未被认可。

? 7月27日,上海港机公司致函美国联合运送公司香港总部,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复。

同年8月10日,美国联合运送公司的协作单位中国外运上海公司空运部快件科的陈晓勇以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上海办事处业务经理的名义回函上海港机公司,承认此事主要延误责任在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上海办事处,并称标书7月21日未送机场报关系因接另一客户至东京快件所致,7月22日标书未出境系因上海港机公司填写运单不当所致;

?承认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上海办事处在此快件处理上犯有未严格按收件时间收件(收件截止时间

为每日16时,而原告标书最后送至其办事处为16时45分)、未仔细检查运单载明的货品性质、未问清客户有否限时送到的额外要求等三点错误,对此表示遗憾。嗣后,上海港机公司多次致函美国联合运送公司,要求协商处理此事,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未作答复。为此,上海港机公司于1993年12月25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

?1.航空侵权的法律问题。

?2.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适格? ?3.本案的法律适用如何?

?4.《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 ?5.本案的赔偿限额是多少?

相关法条

?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该公约于1929年10

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是目前国际上有关航空运输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公约,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于1958年加入了该公约。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

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55年在海牙签订,1963年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了该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

哈拉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生效,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华沙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

损失应负责任。” 衡量被告美国联合运送公司的承运行为是否延误,应从快递行业的性质、特点、惯例看。

?“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

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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