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正。对这两类行为应该严格制止,否则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赌博是指以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聚众进行的以财物作抵押,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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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的输赢决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变相赌博是指本质上仍然是赌博,但只是以间接的方式来进行的活动,如利用网络游戏的输赢来获取钱财,下注猜谜活动,在娱乐场所中利用玩游戏赢取钱财等都属于变相赌博的行为。赌博行为会助长未成年人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思想,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一定要远离赌博。有上述行为的,父母或学校应当加强管教,屡教不改的,可送工读学校进行娇治和接受教育。
(七)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这里规定的"色情、淫秽"范回比较宽,凡是含有性欲、性行为等内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都不得观看或者收听。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直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针对以上不良行为,法律规定了父母、学校以及社会应负有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义务:
1.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喝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小学附近不能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4.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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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
5.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也可以同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如在本例中,小辛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与第六项的行为,即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