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法规
第276章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政府收回土地、设定地役权或权利和行使其他权力以协助地下铁路的建造及营运而作出规定,并就补偿因行使该等权力而造成的损失订定条文。
(由1998年第29号第55条修订)
[1974年8月23日]
(本为1974年第66号)
第276章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
第276章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1999年第68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