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法规
“财政司司长法团”(The Financial Secretary Incorporated) 指藉《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第1015章)设立的单一法团; (由1985年第18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68号第3条修订)
“第1至6期及第8期铁路”(stages 1 to 6 and stage 8 of the railway) 指铁路介乎香港岛西区修打兰街与东区环翠道之间以及与荃湾曹公潭或与敬业街和观塘道交界处之间的部分; (由1978年第66号第2条修订;由1981年第12
号第2条修订)
“街道”(street) 包括在未批租政府土地上、之上或之下的任何公共桥梁和各条公路、街、道路、里、行人径、坊、短巷、巷、通道或隧道,不论其是否大道;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署长”(Director) 指地政总署署长及任何获授权人员,但“屋宇署署
长”(Director of Buildings) 或“地政总署署长”(Director of Lands) 则不包括获授权人员;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获屋宇署署长或地政总署署长根据第29条授权的公职人员;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铁路”(railway) 指名为地下铁路的铁路,包括拟依据政府运输政策建造的任何支; (由1981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