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法规
“土地”(land) 包括以下各项,如文意需要,可分别具有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涵义─
(a)完全在地面下的土地;
(b)土地上任何建筑物或其他架设物或固定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
(c)凡批租土地权益的不分割份数附带着对该土地上建筑物或其部分的独有使用和占用的权利,则为该土地的份数及其附带的一切权利;
(d)土地的任何其他产业权、权利、份数或权益;“申索”(claim) 指根据第18条提出的补偿申索;
“申索人”(claimant) 指提出补偿申索的人;
“申请”(application) 指根据第8(2)、19(2)或33条向土地审裁处作出的申请;
“东区海底隧道”(eastern harbour crossing) 指铁路介乎新九龙敬业街和观塘道交界处与香港岛鱼涌之间的部分; (由1986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按揭”(mortgage) 指已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按揭或押记;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建筑事务监督”(Building Authority) 及“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 的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中该等词语的涵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