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法规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须指明根据第5(2)条给予的公告期,该公告期须─
(a)由根据该条在该土地张贴收地公告之日起计,但公告期决不得早于自该日起计的1个月届满;及
(b)凌驾据以持有该土地的政府租契所订定的任何其他收地通知期(不论较短或较长)。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3)在该命令指明的公告期届满时,该命令所描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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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须指明根据第5(2)条给予的公告期,该公告期须─
(a)由根据该条在该土地张贴收地公告之日起计,但公告期决不得早于自该日起计的1个月届满;及
(b)凌驾据以持有该土地的政府租契所订定的任何其他收地通知期(不论较短或较长)。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3)在该命令指明的公告期届满时,该命令所描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