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08〕14号 附件3(10)

2020-12-29 23:56

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消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为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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