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学申请表(附表8)一式四份或一式五份(转出、转入学校、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各一份);
2.我市常住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
3.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附表9);
4.学生学籍卡片(含已学模块学分证明);
5.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机构盖章确认的高中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
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将转学证明回执交回该生原就读学校存档。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公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须凭学生本人出国签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