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08〕14号 附件3(13)

2020-12-29 23:56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一个月之后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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