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年市教育局的招生文件执行。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我市各级普通高中就学,可获得学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籍学生非本市初中毕业,高中阶段确需到我市就读的,可申请就读职业类学校和普通高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提供完整后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