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1(2)

2018-09-25 23:10

在我身上。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 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 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 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 》。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随后的数月 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05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 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攻击。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年轻气盛,上了 的圈套, 用具有挑衅性的、隐晦的语句,对我暗示性中伤,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 对抗。2005年12月17、18、19、20, 对我的攻击扩大到每日一篇的速度,甚至具有非常直接的辱骂,譬如2005年12月18日, 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性文化观点就如此偏差的大学生”、“一位21岁还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不仅仅是暗示性中伤,更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截至目前, 针对我的隐晦的或者赤裸裸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

曾经长期无业,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计谋对我进行莫名其妙的挑衅,而我只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从未面临如此高频度的骚扰攻击的学生,因为社会经验欠缺和不够老谋深算,

一时义愤,才对 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 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我认为, 针对我幼稚和自控能力差的缺点,以一个三十多岁的成熟男人的计谋和他的社会阅历,故意激发了我的上述过激行为,激怒我、让我失控做出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他持续骚扰我的明显目的之一。

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对他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攻击产生厌倦,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警告 :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我当时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希望 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我也无意于与他进行纠缠。我还分别在2006年1月7日12时38分、12时48分、13时10分、13时47分向博客网、 文中的律师于国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促使 停止对我的长期骚扰,这是我第一次主动提出希望结束这场争端。 2006年1月8日, 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时明月”的博客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如此的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参骚扰,我忍无可忍。

2006年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要大度一点。在众多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因此,在2006年1月15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2006年1月15日,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 。

2006年1月15日,发出《关于“ —秦时明月”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方兴东先生,及 》,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 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06年3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06年4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博客了吗?》。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 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06年4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 —秦时明月”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

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 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对不起。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2006年4月3日13时31分,我向 发送了一份名为“ :我向你道歉——from秦时明月”的电子邮件,在文中我重申了《关于“ —秦时明月”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 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 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 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 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 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

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除《关于“ —秦时

明月”事件的公开道歉》外,我没有写过与 有关的东西,尽量强迫自己对 的骚扰假装视而不见。但是, 在起诉后的时间中,也从未停止过对我的攻击。 我曾经愤怒到极点。但是,今天我站到这里,站到被告席上,即使 依然在对我攻击,我还是希望能够解决此事,我还是有勇气,坦诚沟通,在此我继续对我过去的过激言词表示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同时,我急切的希望了结与 的恩怨,希望以后我的生活中不再有 这个字眼,不要再为 的攻击担忧,我心里难受、气愤难平。我难以理解,为了我曾经向 发出的过激言辞,我究竟需要道歉多少次才算够?? 第二部分、对 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 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澄清。 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 的、我气愤之下说的。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 的文章。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 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 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 第二、 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二):扒 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 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 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 ,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事实上 在撒谎,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 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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